(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政策法规,并根据我市口岸的具体情况拟订实施细则。
(二)拟订本地区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安排使用上级划拨的或其它渠道筹集的口岸建设专用资金。
(四)负责全市各口岸的开放、关闭、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区)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口岸查验单位改革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强化口岸综合管理。
(六)督促、检查口岸各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七)负责协调处理查验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指导查验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组织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其它突发事件。
(八)组织、指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
(九)负责全市口岸现场的指挥、监督和口岸信息的交流、服务。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