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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交流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华师教(2006)23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交流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特对原《国际交流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 选派的学生应是我校学满两年的本科学生,三年级赴对方学校进行为期一年的课程学习,四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前回我校注册上课,并继续学习一年,完成学业可获得华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将国外合作大学要求交流的专业,通知有关院系,院系选拔学生。

第三条 选派交流生的程序为:学生自愿申请,院系选拔,依次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审批。

第四条 国际交流生人选确定后,国际交流处将名单送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院系,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备案,国际交流处为交流生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国际交流生在国外大学课程学习的要求:外语类专业,交流生应到国外大学相同语种专业学习,国外大学的学分和成绩经适当调整后可以折算为我校的专业课学分,总学分应控制在40至50学分;非外语类专业,交流生应到国外大学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总学分应控制在40至50学分。其中,与我校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应不少于25个;不相关课程的学分中最多有10个学分可以作为我校的专业课学分;其余学分只能作为我校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三年级的公共必修课(两课等)若未修读,应在四年级修读完成。

第六条 国际交流生回校后,应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交流生成绩及学分转换认定表》,院系根据国外大学提供的成绩单,进行学分和成绩的审核与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国际交流生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国际交流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须按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但不需要缴纳住宿费。与国外大学有交流项目协议的交流生在国外大学的学费根据协议处理;非协议生在国外大学的学费由学生自理。书费、生活费、国际旅费等有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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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