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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考核命名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
释义

为做好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的申报、考核、命名及管理工作,提高文明卫生单位创建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自愿申报为原则,必须是获得“市州文明卫生单位”称号1年以上,占地面积大于10亩或院内工作和居住人数100人以上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小区,且为独立院落。

(二)县市区爱卫办对初审认定合格的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推荐上报至所在市州爱卫办,并提交创建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县级爱卫会签署意见的《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申报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考核

(一)市州爱卫办负责对所辖区内推荐上报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进行逐一考核,考核时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检查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并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考核记分表》计分评估。对考核分数达到90分的,在《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申报审批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并以市州为单位填报当年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9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省爱卫办。

(二)省爱卫办以市州考核评审结果作为审核文明卫生单位的主要依据,并结合全省性卫生检查评比或创卫调研指导以及其他爱卫检查活动,在检查“单位和社区卫生”项目时,对当年申报推荐的部分文明卫生单位进行抽查式考核。

三、命名

省爱卫办对市州爱卫办上报的文明卫生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要求材料齐全、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由省爱卫会于当年底统一授予“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四、管理

(一)各县市区爱卫办每年对辖区内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进行一次检查,督促指导其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使其发挥先进示范作用。

(二)各市州爱卫办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满3年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和需要取消称号的名单应及时上报省爱卫办。

(三)省爱卫办对“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定期开展全省性统一复查(一般为5年一次),并对符合标准的予以重新确认。在统一组织的复查或者其他各项爱卫检查活动中,如发现文明卫生单位的卫生管理明显滑坡,不符合“省级文明卫生单位”标准要求,以及单位撤并或消亡的,报省爱卫会取消其“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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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2: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