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 |
释义 | 评定宗旨为了繁荣河南工艺美术事业,加快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和保护,调动工艺美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由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坚持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必备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工艺美术师、技师、工艺师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三)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创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精湛,敢于创新,在省内外享有声誉; (五)在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符合上述(一)、(三)、(四)、(五)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 2、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和设计制作者。 脱离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提交材料(一)填写由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申请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技艺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资质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数量不多于3件(套),并附照片、创作说明和作品创作权属证明; (四)学术论文、技艺总结或作品集; (五)省内外获奖证明; (六)反映本人工艺美术创作业绩的其它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著作、论文等)。 申报材料应统一按A4纸格式装订成册,一式3份,证明材料一律提供原件,证书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实物作品评审后一律退还本人。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省辖市中小企业部门或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其提出推荐意见报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 评审程序(一)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应将通过初审的参评人员名单和作品预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三十日内,对署名的书面异议作出答复,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资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二)评审时间和表决形式 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的材料和作品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评委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评审通过。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依据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意见,经审核无误后,授予申报人"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获得"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对外宣传和作品及作品证书上标记"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字样;享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推荐权。 惩罚措施获得"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核查属实,报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使用荣誉称号标记。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人员在"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中,违反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 其它单位和跨地区联合组织、企业集团、社会团体,均不得评授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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