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扶持和鼓励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并为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广开渠道,提高专利实施率,最终达到提升社会科技竞争实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特设立“河南省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偿资助、风险共担、权益共享、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基金资助对象为河南省省内非职务发明人。非职务发明是指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个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第四条 基金资助范围为河南省省内非职务发明在专利申请及专利权维持过程中的申请费、申请维持费、代理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等费用及优秀专利的实施。 第五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基金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第六条 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河南省科技投资总公司和河南专利事务服务中心,河南专利服务中心为非投资发起人。河南省科技投资总公司承担基金的全部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其他单位可参与发起或投资,最低投资额为10万元。 第八条 基金可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九条 基金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封闭式运作,年限10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第十条 成立“河南省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科技投资总公司、河南专利服务中心和其他出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基金战略、指导思想的制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和“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两个机构,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为基金日常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申请资助专利项目的受理、筛选、调研、核实、签订合同、资助、专利转化等工作。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河南省科技投资总公司。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投资专业人士、技术专家和专利专家组成,负责资助专利项目的审批。 第四章 基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 凡河南省内的非职务发明人,包括即将申请专利、正在申请专利、已经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证书的非职务发明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经由专利代理机构或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工作者办理。 3.优先支持与我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研究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与转化。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者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两份: 1.《河南省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1),申请表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地的居住证明、个人简历。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4.专利证书(如已获授权)。 5.专利申请材料、专利代理机构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审查及审批 1.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助申请。在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筛选、调查、评估,完成书面初步审查材料。 2.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基金管理办公室填写“基金审批表”(见附2),签署意见后连同书面调查材料上报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 3.对未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4.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资助申请评审小组,定期对资助申请进行评估,评估专家数量不少于3人,人员由资助申请领域具有权威的专家组成,同时应符合产业、高校、研究所、政府官员相结合的原则。 5.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与资助 1.对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利项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申请人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签订《河南省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基金资助合同》(见附3)。 2.《资助合同》中约定的需备案事项,完善有关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资助款项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按《资助合同》直接对相关机构或个人办理。 第十九条 《资助合同》是约束基金管理机构和被资助人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在《资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情况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者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场前景与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专利项目,基金可直接投资入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加速这些专利项目的商品化、产业化。具体审批与管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章 基金运作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基金由河南省科技投资总公司设专户管理;基金使用遵照专款专用原则,除用于资助和必要的费用支出外,不得挪作它用;在每一会计年度给束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当年账目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利用各种渠道促使资助专利转化,可采取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入股、专利期权等方式,获得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基金实行“风险共担、权益共享”的原则,即基金管理机构与资助获得者共同承担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风险、专利未能获得转化的风险、专利转化未获收益的风险;同时,基金管理机构享有被资助专利申请的共有权、专利共有权和收益的分享权。具体规定详见《专利转化管理细则》(见附4)。 第二十五条 基金运作期间,获得的收益全部滚入基金。专利转化所获收益包括专利转让收益、专利入股投资分红与股权转让收益、专利期权利益等。 基金资助款项和相关管理费用直接从基金中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包括:专职人员工资、为促使专利转化而发生的交易所挂牌费、参加交易会的差旅费、佣金、资料费等费用。基金管理机构应从严控制管理费用。 为促使专利加快转让或实施,可从专利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在专利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作期内不作盈利分配。 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作结束,若有盈利,除归还各投资人所投本金外,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若出现亏损,首先由河南省科技投资总公司补亏,然后归还各投资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基金运作结束,经过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基金运作期限。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外省优秀非职务专利申请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科技投资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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