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债投资 |
释义 | 国债定义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发行国债的目的往往是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或者为一些耗资巨大的建设项目、以及某些特殊经济政策乃至为战争筹措资金。由于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风险小,流动性强,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 国债投资的种类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式国债、记账式国债三种。 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办理手续和银行定期存款办理手续类似,但只有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方可买到。此外,只能到银行一次性提前兑取,很难再买入,流动性相对较差。 无记名式国债无记名式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债券,通常以实物券形式出现,又称实物券或国库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它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上市转让价格随二级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定,当市场因素发生变动时,其价格会产生较大波动,因此具有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更适合金融机构和投资意识较强的购买者。 记账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它可随时买卖,流动性强,每年付息一次,实际收入比票面利率高。比较专业的投资者如果对市场和个券走势有较强的预测能力,可以在对市场和个券作出判断和预测后,采取“低买高卖”的手法进行国债的买卖——如预计未来国债价格将上涨,则买入国债等到价格上涨后卖出;如预计未来国债价格将下跌,则将手中持有的该国债出售,并在价格下跌时再购入。这种投资方法的投资收益较高,但同时也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 关于国债法(一)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定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另外,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二)国债立法概况 1.国外的国债立法国有 美国;法国;日本;韩国。 2.我国的国债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发行过国内公债。各期国债发行以前,由国务院制定国债条例,具体规定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管理事项。国债条例是规范我国国债管理活动、调整国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偿付了全部内外债本息,1968-1981年,我国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1981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后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公债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颁布一个国库券条例,对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数额及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法律责任、国债管理机构等内容予以规定。1989-1991年每年还颁布了一个特种国债条例,对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利率及偿还期等内容予以规定。现行的国债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但是,该条例作为国债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而不能对所有的国债各类予以规范, 二是它主要规定的是国库券发行方面的有关事项,对国债流通、国债的使用等未作规定, 三是没有规范有关发行的审批程序等。 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对国债行为和国债关系予以明确规范。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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