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广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广西政研会)是组织和推动全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会团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应用对策性研究、理论研究,开展基层文化建设活动的群众团体。 广西政研会将力争成为合格的智库,为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广西政研会将致力于为基层组织和有关社团服务,组织和团结有志于思想文化建设的人才,开展调查研究、培训考察,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加强与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联系,促进与与各省、市、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广西政研会,英文全称是Guangxi Socie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缩写为:GSIPW。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广西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由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发展中国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思想政治工作,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为衡量和检验思想政治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尺度,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在时代的前列,永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着眼于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服务群众,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为广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稳定压倒一切、维护安定团结的观念。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真务实,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强化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人们思想活动的新特点,系统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 本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段103 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是组织和推动全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会团体,要当好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调查了解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 (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 (六)办好本会会刊;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七)加强与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联系,促进与各省、市、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各市、柳铁和区直有关部门,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桂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愿意参加按本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和会议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同意,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全区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或主持本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本会副会长、会长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汇报、请示工作。 (三)提出本会副秘书长人选,报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除会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职务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会长批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接受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下,自治区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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