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渝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国(境)外组织和人个来渝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市涉外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是指国(境)外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庆市外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渝进行社会调查活动履行外事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和协会未经批准,不得安排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渝进行社会调查活动。 第五条 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渝进行社会调查活动,需向国内接待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调查提纲。调查提纲需注明调查时间、内容、方式、对象、范围、目的。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受理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渝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申请后,要及时报告重庆市统计局和重庆市外办。重庆市统计局和重庆市外办将在收到社会调查活动申请及调查提纲后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以民间组织、协会和社会团体名义受理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来渝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由该民间组织、协会和社会团体行文呈报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提出意见报重庆市统计局和重庆市外办,重庆市统计局和重庆市外办在收到社会调查活动申请及调查提纲后2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外国专家、外国学者、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需进行与其专业有关的校外考察、访问或进行合作研究课题时,有关院校、科研院(所)应在其考察、访问 或进行合作课题前30日,将考察、访问或合作研究课题提纲报重庆市外办。重庆市外办收到提纲后20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外国驻华使(领)馆、驻渝领馆或领事机构向我有关部门进行有关社会调查,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重庆市外办。重庆市外办接到报告后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在接待国(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调查活动时,应加强涉外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或受理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渝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将追究接待单位或受理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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