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佛府办〔2009〕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劳社〔2009〕23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如何运用就业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及参加见习培训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向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关于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企业招用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首次申请不限)。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但计算补贴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企业首次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与新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其工资的凭证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和《户口簿》复印件;6、《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按劳动保障部门现行使用的表式);7、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以后每季只需提供上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即可。 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核;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区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资金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关于困难企业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本市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认定。本市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是指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从事企业管理岗位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困难企业首次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4、与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签订的劳动合同;5、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和《户口簿》复印件;《企业管理岗位聘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7、《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按劳动保障部门现行使用的表式);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以后每季只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即可。 有关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初审、公示、复核、结算等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三)关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营者首次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的资料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以后每季只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即可。 有关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初审、公示、复核、结算等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2、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人,向户籍或创业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不超过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本市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补贴。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结算(首次申请不限)。个人首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向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和《户口簿》复印件;2、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按劳动保障部门现行使用的表式);4、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账户。以后在每季度15日前提供上季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即可。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初审,出具核实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余有关公示、部门审核、结算等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二、关于向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岗位补贴 (一)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3年期限的岗位补贴。首次申请应当提供的资料,除增加《岗位补贴申请表》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按劳动保障部门现行使用的表式)外,其余资料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二)符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本市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岗位补贴。首次申请应当提供的资料,除增加《岗位补贴申请表》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按劳动保障部门现行使用的表式)外,其余资料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相同。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岗位补贴按季结算划拨,企业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以后每季只需提供新招用毕业生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上月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岗位补贴申请表》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即可。 有关申请程序、初审、公示、复核、结算等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三、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组织其参加岗前培训。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其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900元。 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付后补、捆绑式发放,企业支付费用后,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与新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4、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和《户口簿》复印件;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6、被录用参加岗前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7、《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按劳动保障部门现行使用的表式);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 有关申请程序、初审、公示、复核、结算等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四、关于向免费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被介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属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和申请程序,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19号)执行。 五、关于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生活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凡2009年7月1日后非本人自愿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应持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到所在区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共青团等单位报名。接受报名的单位组织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见面,达成意向后发放《见习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持《见习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见习单位报到并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基地由区以上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按省规定的程序推荐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单位所在的区就业专项资金共同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低于900元,其中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270元,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支付。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部分先由见习单位垫付,见习期满后由区就业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给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2、见习人员《见习通知书》(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样式);3、《见习协议书》;4、见习人员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和《户口簿》复印件;5、生活补贴支付凭证;6、《见习补贴申请表》(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样式);7、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有关申请程序、初审、公示、复核、结算等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三)其他事项 1、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其实际表现出具见习评估报告,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经历证明。 六、关于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助 (一)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的本市低保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逐月发放,补助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应向户籍所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生活补助申请表》(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样式),低保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村)委会出具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助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月支付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应由申领人本人按月到指定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领取时应提供上月求职和接受职业介绍情况。领取时间为每月10日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高校毕业生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应在申领人《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栏目中记载,并逐月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高校毕业生申请临时生活补助情况,每月20日前将下月补助发放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将下月临时生活补助资金划拨至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专项资金专户。 (三)终止领取资格情形。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临时生活补助: 1、实现就业; 2、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后继续冒领临时生活补助的,按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 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009年7月1日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招收1名以上本市劳动者就业,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办理工商登记、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持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向创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3、有效纳税证明;4、本人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和《户口簿》复印件;5、与新招收的本市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7、《自主创业资助申请表》(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样式);8、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账户。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考察并核实相关资料,提出核实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余,有关公示、部门审核、结算等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八、加大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市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适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其他各级政府也要安排资金用于相关政策的落实(市资金补贴办法另文下发)。 (一)用人单位补贴资金支付。本市所属企业(含中央、省属在本市的企业,毕业生自主创办的经济实体)招收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就业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属的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等资金由所属的区支付。 (二)个人补贴(助)资金支付。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个人申请有关补贴和扶持优惠的,应向户籍所在的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有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临时生活补助、一次性创业资助等资金由户籍或创业所在的区支付。 (三)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支付。本市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五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所属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关于享受扶持政策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除困难企业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属本市户籍历届高校毕业生外,其余均为2009届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即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无特别说明审批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各项补贴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发放情况应录入全省劳动保障统一业务系统,并在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相关栏目中记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问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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