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庆市民政局 |
释义 |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登记职责交给县(区)。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职责交给县(区)。 (五)地名标志的设置职责交给县。 (六)新办福利企业审查职责交给区。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市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县(区)民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报批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承担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承担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责任;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负责核查、统计、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八)承担推进婚姻和殡葬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规范和指导县(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和申报;承担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调处行政界线争议。 (十)承担地名管理工作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管理。 (十一)拟订社会福利事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落实老年服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负责社会福利资金的募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研究拟订民政工作总体计划;起草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车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对外联络等事务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办理由本部门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履行对各县(区)民政系统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市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市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及跨县(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社会团体登记档案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管理;指导各县(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报批及伤残人员的管理、抚恤工作;负责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代收、发放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褒扬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四)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研究制定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落实双拥工作政策;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对驻军部队的走访慰问工作;综合双拥工作情况。 (五)救灾救济科。 按规定依法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抽查、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统计、核查和上报灾情,负责国内外的救灾捐赠及常规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和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工作。 (六)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科。 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民自治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检查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 按规定依法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姻和殡葬习俗改革。 (八)区划地名科。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调处,以及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管理;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志、录等有关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 (九)人事监察科。 制定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和社会统筹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专项经费可行性报告;制定民政事业经费计划、财务规章制度;负责民政系统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指标的分配和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直属事业单位经费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3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 科级领导职数:科长11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科长1职。主任科员4职,副主任科员1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代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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