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报关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大连报关协会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是中国报关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辽宁省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单位。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大连海关。协会接受海关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海关总署和中国报关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大连关区报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报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协调报关行业与相关行业、政府部门及进出口企业的关系;规范报关行业行为,制止非法经营与不正当竞争,维护报关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报关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报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维护报关行业的声誉与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大连关区报关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大连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Dalian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DLCBA)。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在大连关区注册或备案的报关企业、收发货人单位和熟悉报关业务、热心报关事业的团体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地区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大连关区报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报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协调报关行业与相关行业、政府部门及进出口企业的关系;规范报关行业行为,制止非法经营与不正当竞争,维护报关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报关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报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维护报关行业的声誉与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大连关区报关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维护社会及集体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大连海关,本协会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大连海关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路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负责对大连关区报关行业的监督指导,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市场调研、咨询服务、业务交流、人员培训。 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 (二) 调查研究大连关区及国内外报关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建立相应的报关行业服务网络和资料库,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咨询、业务咨询、法律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 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行业、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了解会员的业务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团体反映会员的要求与建议,积极协助解决问题,维护行业声誉,保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规范报关行为和作业秩序,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报关服务市场的经营秩序,提倡行业道德操守; (五) 组织本行业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 (六) 收集整理报关行业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会议,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和专业刊物; (七) 代表本协会参加全国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会议,与全国和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相互合作与交流; (八) 承担政府部门、海关及中国报关协会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实行自愿的原则,凡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加入: (一) 依法成立的地区性、行业性企业协会,研究对外贸易、海关业务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 (二) 在大连关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关企业及备案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三) 具有丰富的海关业务知识、报关业务知识,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个人入会需有本会会员的介绍材料或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培训考核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进出口政策,严格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关活动; (二)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三) 接受协会的年度审计,向协会提供真实的业务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提供业务论文,调查报告及工作建议;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一) 不履行义务,不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或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 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三) 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4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海关报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的;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佘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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