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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成都市工商联机械制造业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成都市工商联机械制造业商会是由成都市机械制造主要企业为骨干,广泛吸收市域内机械制造行业有代表性企业参加的民间商会组织,是机械制造企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商会于2010年7月9成立,现有会员单位100余家。会长单位: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会长单位: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中国重汽王牌汽车股份公司,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乘风阀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成缸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固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琪乐集团公司等等。

商会目前开展的主要工作有商会内部钢材及其配套产品集团采购,可利用材料及废料统一调配,专业技术培训学校、成都国际机械博览交易中心和成都机械装备投资促进发展有限公司筹建。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成都市工商联机械制造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成都市境内的机械装备及零配件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通过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诉求,改善我市机械行业发展的软硬环境,促进全市机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和领导。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设在成都市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商会大厦A区4楼4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让会员及时掌握行业动态;

(二) 促进会员的沟通、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四) 协助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公平竞争;

(五)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 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培训班、学习考察等活动,协助会员引进、培训专业人才,提高会员企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 组织会员参加开拓国内外市场的专业性展销活动,树立行业整体形象;

(八) 加强同有关机构、团体的联系和往来,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相关的行业活动;

(九) 推介我市行业投资环境,协助会员开展招商引资;

(十) 编印行业发展的宣传资料,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一) 办理成都市工商联和会员委托的事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国家有关机械装备行业的方针政策,促进行业内协调和管理,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咨询、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由本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商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四) 由本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 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进行(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聘请和解聘秘书长;

(五) 聘请名誉会长、专家顾问;

(六) 决定内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制定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会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任期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负责人。本商会负责人不兼任其它异地商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在岗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以上的商会领导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的政治错误等原因不便任职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免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工作;

(二) 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领导实施;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审定;

(三)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并定期向会长报告;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和审批经费开支。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 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赞助或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及存款利息等。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三十日内报成都市工商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成都市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成都市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成都市工商联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成都市工商联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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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2: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