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厢内外自治公所 |
释义 | 1909年清政府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后,总工程局随机改为“城厢内外自治公所”,成为整个华界由政府授权建立的地方自治总机关。 城厢内外自治公所就其权力行使而言,具有清政府让渡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比如民政管理权、财政税收权、公用事业管理权、工商管理权、文化教育事业管理权以及警务权、司法权等。 就其结构而言,它采用了代议机关的立法权和执行机关的行政权互相分离、制约的方式,比原先的清政府的官僚专制统治显然有所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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