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 |
释义 |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经政府批准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旨在“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通过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经济领域的交流,加强海内外司胞及国际友好人士、团体的联谊活动,发展国际间的民间友好合作,增进友谊,为统一祖国,弘扬中华文化,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促进会发展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成立于1989年4月15日。是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领袖,以文化艺术界和传统医学界的知名人士为主体的全国性公益社团组织,直属文化部。 当年,在中央老领导彭真、薄一波、宋任穷等同志支持下,经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冲同志的批准,由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人张友渔、刘澜涛、陈丕显同志负责组建的。先后由张友渔、陈丕显、刘澜涛、程思远出任会长和名誉会长。古今生作为执行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几位会长仙逝后,尊澜涛同志遗嘱,由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的任建新同志牵头,古今生接任会长。遵照李鹏委员长和薄一波同志确定的“炎黄子孙、四海一家”,“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的宗旨,紧紧围绕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积极发挥了党和政府的助手和桥梁作用。全体工作人员艰苦创业,辛勤工作,无私奉献,得到了中央有关领导的肯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同,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1989年,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了“国庆40周年文艺晚会”,首开民间社团承办中央国庆晚会的先河,江泽民、李鹏、乔石、彭真、李先念、宋平等中央领导出席观看并与全体演职人员合影留念;促进会主办的由薄老和李瑞环同志题写刊名的《神州画报》和《盛世神州》杂志,为宣传中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做出了贡献;促进会还曾两次在澳门举办《两岸退役将军盼统一书画展》和《两岸退役将军纪念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书画展》。活动被台湾军政界称之为“反独促统的重磅氢弹冲击波”,此举开两岸高层交流之先河。2001年,促进会在北京举办的中日韩三国老人北京大联欢,被联合国老人机构确立为一年一度的国际老人定期文化交流的模式,并定名为“国际老人文化艺术节”,此活动已先后在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蒙古、澳大利亚举办了八届,我国是主席国,一直主导着这项大型国际性活动,其影响日益扩大;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七十周年,促进会还组织亲历长征的老将军和画家创作的百米长卷《长征写意图》,受到了中央的肯定,决定缩印成手卷发给出席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和委员作为红色记忆收藏,这是两会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全会同志认为是中央给予的最高奖赏,受到极大鼓舞。 20年来,协会以“炎黄子孙,四海一家 ”和“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为宗旨,积极开展工作,发挥了党和政府的助手与桥梁的作用。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受到广泛的赞誉。“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真诚欢迎海内外各界志士仁人的支持和参与。 理事会一、顾问 彭 冲 原中央政治局常委 马万祺 全国政协副主席 陈广文 原北京市委副书记 阎敦实 原国家石油部副部长 崔嘉鸿 原国家化工部副部长 二、名誉会长 任建新 原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央政治局委员 何鲁丽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民革中央主席 顾秀莲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全国妇联主席 三、会长会议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生龙 刘勇良 王 莉 王永义 李光羲 王俞程 古 东 林庆合 李玉英 李培芊 单 洋 许化夷 刘从梦 张永军 张 岷 张瑞林 洪民生 郝治平 耿莲凤 修月娥 胡明之 康健一 韩志厚 四、会长会议主席 古今生 著名社会活动家、本会创始人之一 五、会长 刘从梦 前中国驻联合国粮农组织首席代表六、执行会长、副会长 张 岷 原社科院监察局局长 七、副会长兼秘书长 古 东 国家机关人员 宣传部主任:刘勇良 财 务:刁元明 外联部主任:刘 石 协会大记事1989年5月16日,组织画家为北海宾馆举行书画笔会,程思远、郝治平亲临并提字作画; 1989年9月20日,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三场庆国庆40周年文艺晚会,江泽民、李鹏、乔石、李先念、宋平、杨德志、余秋里、秦基伟等中央领导前往观看,并与全体演职人员合影留念; 1989年10月,名誉会长刘澜涛等领导同志率艺术家到革命老区白洋淀,举行慰问演出,受到了老区人民的热烈欢迎; 1990年5月,组织文艺团体为十四届世界采矿大会(2000多人)进行了三台文艺演出,赢得了阵阵掌声; 1990年,组织在全范围内评选18名“见义勇为小英雄”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各级领导的好评; 1990年7月,在河南洛阳市举办由1000多人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会; 1990年,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山东省陶瓷艺术展览”,张友渔会长、全国政协主席王任重等同志到会为展览剪彩; 1991年4月,组织欢迎泰国迎佛团和泰国副总统僧王来京访问参观的接待工作,张友渔、郝治平、王大明等领导同志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僧王一行; 1991年“八·一”前夕,应河北省司法厅邀请,组团前往对司法干警进行了慰问演出,受到了热烈欢迎; 1991年,执行会长古今生与文化部老年合唱团等文艺团体在北京八达岭长城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70周年进行文艺演出、刘澜涛等领导同志出席观看; 1992年,举办一次“嘉银杯”网球比赛,万里、罗干、李铁映、白介夫、袁木、胡启立等领导同志到场参加比赛活动; 992年春节前夕,组织老艺术家和青年演员赴怀柔县进行慰问演出,受到观众高度赞扬; 1992年,举行一次“长寿杯”足球元老邀请赛; 1992年,应河北省保定市政府邀请,组织艺术家前往进行三场慰问演出,场场暴满,受到热烈欢迎; 1992年,会长古今生同志率画家、音乐家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为企业送文化活动; 1992年10月,组织中华老人文化交流团访问澳门,举行大型书画笔会及书画展览活动,澳门宣传媒体及报刊纷纷进行报导宣传; 1993年5月17日,执行会长古今生同志陪同程思远副委员长和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封明为等领导同志在钓鱼台会见了列支敦士登国王子菲腊。 1993年4月4日,组织“中华九O二”杯钓鱼比赛,陈锡联、郝治平、陈丕显、封明为、吴春德、荣高棠、闫明复等领导同志参加; 1994年重阳节,我会在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举办全国老人书画大奖赛,程思远副委员长为获奖者颁奖; 1994年,在北京孔庙举办“延身护宝杯”老年书画展,欧阳山尊同志到会并讲话; 1995年4月7日,在北京八达岭长城博物馆举办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及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五十周年书画展和百名老战士演唱会,中央老领导刘澜涛、郝治平、宋平、彭冲、姬鹏飞、杨成武等同志到会参加活动; 1995年5月,我会受湖北省十堰市政府委托,组织书画家马泉等人前往举办了书画笔会,郝治平同志亲临考察,刘澜涛同志为十堰市政府写了贺信,程思远副委员长题词“发挥汽车工业优势,促进经济全面发展。”这次活动受到了十堰市政府和人民的热烈欢迎; 1995年7月,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五十周年,组织文艺界人士去河北省易县对太行老区人民进行慰问演出,受到老区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杨成武等老将军也亲临前往; 1997年4月,组织部份书画家义务献画义卖后赞助山西省左权县、陕西省米脂县建立了两所希望小学 (40万元); 1997年5月,我会在钓鱼台举行著名话剧表演艺术家雷平的《话剧生涯》一书的赠书仪式,全国文联党组书记高占祥到会并讲话,程思远副委员长、郝治平、吴雪、欧阳山尊等出席赠书仪式; 1997年4月,我会积极促成吸毒,贩毒、重灾区成立了“云南传统医药”戒毒促进会; 1998年8月,执行会长古今生与作曲家刘炽、中央电视台导演,书画家到浙江省永嘉县制作了“南溪江”风光片; 1998中秋节,在北兵马司大院举了中秋大联欢活动,任建新、孙孚凌、郝治平、顾明、欧阳山尊等领导同李光羲、吴休、马泉、齐自来等联欢; 1998年11月,古会长应韩国前总理金钟玄邀请到韩国进行友好访问,受到热烈欢迎; 1999年4月15日,在市政协礼堂举办了会成立十周年庆祝会; 1999年9月19日下午6点,促进会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在北京站前广场举行了《迎国庆,渡中秋》文化广场音乐会; 2000年元月,组织部分书画家前往澳门举行《盛世濠情》书画笔会和书画展览,受到热烈欢迎; 2000年2月,在全国政协礼堂举办迎春茶话会; 2000年6月,在北京市政协礼堂举办首届“精神健康与老人长寿”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医学界的专家、学者、教授,也有从事老龄工作的干部,同时还有长寿老人等; 2001年2月,在全国政协礼堂举办了第二届迎春茶话会; 2001年4月,在京西郊大觉寺山庄举办了春季老人健康研讨会,受到了参加研讨会的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领导同志的一致好评; 我会积极为海外投资者牵线搭桥,经工作促成了海外投资者在山东、广东、福建、河北等地投资项目达十多个,全额达十亿美元; 2002年1月29日,星期二上午十点至一点在人民大会堂北餐厅,举行了第三届迎春茶话会,到会的有顾明、孙孚凌、封明为、吕志先、崔嘉鸿及西安思源学院、杭州电动车赞助商(一辆电动自行车)、单洋及歌唱家耿莲凤、文化部港澳办同仁等50人共庆新春佳节; 2002年4月,有澳门举办了“海峡两岸退役将领盼统一书画展”,两岸画家老将军代表现场笔会交流,国民党主席连战,郝柏村、吴伯雄、林丰正等台湾高层也送来作品参展,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孙孚凌等中央领导为画展题词。活动开启两岸民间交流的先河,此次活动后来被作为爱国主义教育教材收入中学生思想政治课本; 2002年5月25日,在左权县举办“弘扬老区精神、发展老区经济”庆祝左权县命名60周年纪念活动; 2002年10月,派团赴韩国参加第二届国际老人文化节; 2002年12月10日在广州政府的支持下,在博物馆举办‘两岸退役将领书画展巡展’台湾将领、画家18人参观了虎门、东莞、广州及黄埔军校, 2003年2月14日,在‘砚逸善’会餐,同外联局共同庆贺新春佳节; 2003年10月27、28日,在国家文化部的领导下,组织200余人赴参加中、日、韩、孟加拉、蒙古等在由日本NGO协会主办的第三届国际老人文化节活动; 2003年12月26日,在会办公场所举行了毛主席涎辰110周年纪念,到会义演的有范圣琦、宁峰、马永安等30人左右; 2004年6月28日,会促成首旅与河北涿鹿三祖文化共同开发的项目,并参加了其正式签字仪式; 2004年7月23日至8月2日,受国家文化部外联局派遣,由古会长带广州35人团赴泰国素叻他尼府参加第18届泰国国家文化节演出; 2004年8月,受国家文化部外联局派遣,由古会长带广州27人团,赴印尼参加第7届雅加达国际艺术节演出 ; 10月27日至29日,我会在全国政协礼堂举办了第四届国际老人文化节,到会十余个国家; 2005年2月22日,在全国政协礼堂举办了迎春茶话会(暨两岸将领书画展的画册颁奖仪式);国家军委副主席张万年,政协副主席任建新等出席并合影留念; 3月19日星期六晚六点,在林业大学礼堂举行由会长同李光羲主讲教育台和会及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共同合办抗战歌曲进校园活动的起动; 2005年8月30日、31日,在澳门观光塔举办了《携手同辉两岸三地纪念抗战胜利六十周年书画展》; 2005年11月1、2日,组织中国团270人赴新加坡举办的第五届乐龄文化节; 2006年2月17日,在全国政协礼堂举办新春茶话会暨《携手同辉两岸三地老将军纪念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赠书颁奖仪式; 2007年2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办了新春茶话会暨《纪念长征胜利六十周年百米长卷长征写意图》赠卷仪式,中央决定缩印10000份作为红色记忆的礼品赠送第十届五次人大、政协两会的代表们; 2007年10月19日,组织第七界国际老人文化节在山东省烟台市南山旅游区隆重开幕。20000余名烟台各界群众与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二十个代表团的1000多名世界各国来宾相聚在这里,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孚凌同志出席大会并宣布第七届国际老人文化节开幕; 2007年9月,我会为支持欧洲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和匈牙利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在匈牙利布达拉斯召开的“全球华人推动中国和平统一大会”,应邀做了三件事,一是负责为大会组织了“两岸百名退役将军颂和平书画展”;二是负责组织两岸56位著名书画家和将军创作一幅九十六米长,一米三之高的国画长卷,定名《和谐中国 一统江山》。九十六米长寓意我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国土,一米三之高寓意十三亿中华儿女,五十六位名家集体制作,寓意五十六个民族大团结。三是组织了一百多人的歌舞团,自费赴布达佩斯大会演出; 2008年2月17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办了新春茶话会暨《和平颂》赠书颁奖仪式; 2008年4月28日上午十时半,在北京朝阳区蟹岛农业园举办《劳动者盛世千叟宴》,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毛泽东女儿李纳、老部长、老将军、老劳模代表1000余人出席; 2009年2月26日上午十时半,在北京门头沟区黄花梨生态园举办《迎国庆、贺新春盛世千叟宴》,老部长、老将军、老劳模代表1000余人出席,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等领导出席; 2009年4月15日,在人大全国会议中心二楼礼堂举办了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成立二十周年庆祝活动。我会名誉会长、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顾秀莲,我会顾问、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广文,伟大领袖毛泽东女儿李纳;王定烈、张序三、四过雪山草地的方子翼、魏国运等老将军和书画家代表200余人出席大会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经政府批准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以离退休干部和文化艺术界的知名人士、学者自愿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接受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执行中央老领导为我会确定“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的宗旨和任务。 (二)推动老年文化产业的建设,组织各界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使老年人在颐养天年的同时继续为祖国建设服务。 (三)组织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承前启后的学习、比赛、展览、交流及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推动文化艺术和传统医学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四)开展以老年人为主的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两岸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繁荣祖国经济文化服务。 (五)广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中国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具有相当文化素养和社会影响。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工作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各界人士及社会团体,企业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文化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认。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门日内,经文化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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