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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释义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eavy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HMIA,是于1989年10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号“社证字第3372号”协会是全国从事冶金机械、矿山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物料搬运机械)、重型锻压机械、大型铸锻件等重型机械生产、科研、设计、成套、教育等部门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4个部门,22个分支机构。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的利益,推进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发展,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各种服务。

协会理事会名单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理事长 吴生富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总经理

常务副理事长 徐善继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常务副理事长

副理事长 石 柯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董事长

岳普煜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宋甲晶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耿洪臣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任沁新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陆文俊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总经理

吕亚臣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董事长

武津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副局长

张庆伟 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

谢东钢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 院 长

陆大明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院 长

戚天明 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 院 长

程幸之 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陆鹏程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方 芳 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

韩宪保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项佩泽 昆明力神重工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杨 勇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党组书记

秘书长 肖立群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副秘书长 张维新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张艳君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协会章程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eavy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HM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冶金机械、矿山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物料搬运机械)、重型锻压机械、大型铸锻件行业等重型机械的生产、科研、设计、成套、教育等部门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协会按照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协助政府搞好重型机械行业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和会员单位的不断发展。本协会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调查掌握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工作,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重机行业重大技改项目、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科技攻关等进行立项前的论证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成果推广及产业化工作;

(三) 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加强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跟踪了解重型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四)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建议;

(五) 组织研究本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鼓励发展产品目录;

(六) 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联合企业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组织会员贯彻实施;

(七) 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进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编制本行业的价格目录;

(八) 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联合企业开展研究与产品开发,宣传、推广科技成果。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审和对行业内合资合作、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以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

(九) 推动与国外同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开展本行业的出口协调工作,统一会员的出口立场,总结交流出口工作经验,增强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 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有关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行业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调查,开展产品质量诊断、咨询等工作;

(十一)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二) 对本行业的环保、安全生产、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工作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十三)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职工培训、人才交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十四)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在与会员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涉及全行业的“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企业公平竞争;

(十五)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展销会)和国际性的展览会,配合有关单位举办出国展览和来华展览,为企业提供咨询,开拓市场,广开外贸渠道;

(十六) 积极与行业相关组织(学会、商会、认证委员会、质协、企协、其他协会等)建立联系与合作;

(十七) 编辑、出版报刊,书籍和资料等;

(十八)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行业产品的国有、集体、民营等生产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经销公司司,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技术能力。

(四) 本协会可以吸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合资企业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分支机构初审通过后转交本协会理事会审批;

(二) 直接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审批,并分派到有关分支机构或本协会参加行业活动;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统一的会员证书。

(四)本协会负责年度的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得到本协会的信息和编印的会刊、报刊、书籍等资料;

(四) 有权要求本协会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咨询服务;

(五) 参加行业内及企业间的经济、技术活动,有权向本协会提请组织、协调、研究的共性问题,经协商分别纳入协会的工作计划;

(六) 有权要求本协会就行业的重要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反映或提出建议;

(七)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八) 对涉及其它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协助;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 积极参加行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

(三) 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 遵守行规、行约,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五)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及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经本协会同意,即注销会籍。

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行业活动,经劝说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反行业共同利益者,经有关分支机构讨论通过,即报本协会批准,暂停其会员活动资格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原则上由本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由本协会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修订会费标准;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原则上应为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负责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撤消、合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 在重机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社团工作,具备本职务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由主要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需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常务副理事长领导

下的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3、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4、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会同常务副理事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 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下设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任期、产生、罢免、职权、议事制度及任职条件,应参照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执行。分支机构秘书处原则上设在其理事长所在单位。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本章程,也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 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分支机构理事长应监督分支机构经费的收支使用,并向会员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8日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机协会统计网简介

一、中国重机协会统计网是什么组织?

中国重机协会统计网(简称协会统计网)是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下设的负责协会统计的业务组织。根据自愿互利,资源共享,不收网费的原则于2008年6月25日正式成立。

目前,协会统计网只接纳从事冶金设备、矿山机械及起重运输机械制造(行业代码3615、3611、3530)的会员企业、行业代码为3615、3611、3530的专门配套件制造会员企业参加;对尚未参加本协会的上述行业有影响的大中型制造企业也可以参加,但其他企业,须待统计网扩大范围时才能参加。

协会统计网设协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业务领导机构,由协会秘书处、有关分会秘书处及行业中有影响的重点企业(统计部门)组成。协会秘书处下设的统计信息工作部作为协会统计网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为什么要加入协会统计网?

行业企业都需要收集和了解本行业经济发展的统计信息,但因国家统计局主要面向国家及大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服务,所以,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小类统计资料提供较少,特别是产品产量资料更少,也不提供行业主要企业的具体统计资料,这就难于满足企业发展研究的需要。

协会统计网主要对参网企业生产销售、财务状况、行业小类分组及具体产品产量等指标进行统计工作,同时,定期收集国家统计局有关行业统计资料及海关总署进出口统计资料,再根据这些资料汇总分析整理,定期组编《中国重机协会统计简报》(月报)和《中国重机协会统计年报》等行业参考资料,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企业本着自愿互利,资源共享,不须交纳费用的情况下加入重机协会统计网,企业并不增加什么负担,但可以增加本企业与同行企业统计部门联系和交流机会,可以从协会统计网免费获得《中国重机协会统计简报》和《中国重机协会统计年报》等行业参考资料,对尚未参加本会的行业企业也是了解行业协会活动和行业情况的一个窗口。

参网企业越多,行业统计资料就越丰富,对企业也越有参考价值,我们欢迎本行业企业都来加入重机协会统计网。

三、如何加入协会统计网

1、参网条件

须是冶金、矿山机械和起重运输机械行业(代码3615、3611、3530)的会员企业和行业代码3615、3611、3530的配套件制造会员企业;尚未参加本协会的须是行业有影响的大中型制造企业。

2、入网办法

(1)企业从协会秘书处统计信息部或直接从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官方网站首页的《协会统计网简介》栏目,下载、填写《网员企业统计部门联系表》,并传送到协会秘书处;

(2)对符合参网条件的企业,协会秘书处将告知企业《网上报送》初始用户代码和初始用户密码及要求;(3)企业按照《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统计报表,即成为协会统计网网员企业。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和《网员企业统计部门联系表》详见以上附件。

四、附件

1、《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2、《统计网企业联系表》 (2009年11月)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工作实施细则

为明确协会统计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规范网员企业统计报表的填表,根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及2009年4月协会五届二次代表大会的要求,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 、协会统计网性质、参网条件和入网办法

1、协会统计网性质。重机协会统计网是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下设的负责统计的业务组织。本着自愿互利,资源共享,不收网费的原则组建,有重点、分阶段的逐步扩大参网企业。

2、参网条件。须是从事冶金、矿山机械和起重运输机械制造(行业代码3615、3611、3530)的会员企业、行业代码3615、3611、3530的配套件制造会员企业及其他需要作为协会统计的产品制造企业。对尚未参加本协会的上述行业有影响的大中型制造企业也可以参加。

3、入网办法。(1)企业从协会秘书处统计信息部或直接从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官方网站《协会统计网简介》栏目,下载并填报“网员企业统计部门联系表”;(2)协会秘书处审核后,告知企业《网上报送》初始用户代码和初始用户密码及相关要求;(3)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统计报表,即成为协会统计网网员企业。

[二] 、协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1、协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是协会统计网的业务领导机构,由协会秘书处、有关分会秘书处及行业中有影响的重点企业(统计部门)组成。参加领导小组的有关企业名单,由协会秘书处与分会秘书处推荐,并经有关企业同意确定。为便于工作,领导小组可设组长单位及副组长单位若干。

2、 根据逐步扩大参网企业工作的安排,凡纳入协会统计范围的分会,该分会秘书处即参加协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分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分会会员企业参网的组织、宣传和协调事宜。

[三] 、协会统计资料的用途

1、弥补国家行业统计资料的不足,为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和向上级机构反映行业情况提供依据。

2、为推荐本行业中国名牌、行业品牌、中国新纪录、申报政府项目及其他评选活动提供依据。

3、为对外交流、有利于行业及网员企业发展需要,向有关机构、单位及网员企业提供有关数据。

4、与收集到的行业统计资料一起汇编《中国重机协会统计简报》和《中国重机协会统计年报》等内部交流资料,呈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上级协会,发送网员企业,作为了解行业发展情况的参考资料。

[四] 、协会统计的内容、格式及要求

(一)月报、季报及年报统计

1、月报、季报及年报统计的内容、格式

网员企业月报、季报及年报统计的内容及格式,基本上是参照各企业上报地方或国家统计部门的报表内容及格式,只是产品产量目录及行业分组目录,要参照协会的统计目录填报。

月报表

(1)月报表主要参照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和“工业企业分行业总产值”表填报。

(2)除每年1月份资料不需填报月报表外,其他月份均须按月填报月报表。

(3)企业工业总产值按行业小类分组表,应根据企业不同产业活动(即不同行业产品)情况,参照最新版协会《有关机械行业小类目录 》分别填报不同的行业小类分组产值(比重较小的分组可不报);单一产业活动的小型企业也要填报一个行业小类分组产值。

(4)为反映物料搬运(起重运输)机械行业不同行业小类分组情况,应根据本企业制造的产品类型,将原分组为:3530 (起重运输设备制造)的,改报为:3531(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 3532(起重机制造)或3533(工业车辆制造)或 3534 (连续搬运设备制造) ……以此类推。

(5)产品产量,应参照最新版协会《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填报本企业生产的具体6位、8位(少数产品须填报10位)代码的产品产量。

季报表

季报表主要参照 “工业财务状况”表填报,每年只填报3、6、9、12月份的统计资料,共四次。

年报表

年报表主要参照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表和 “工业财务状况”年报表填报,每年填报一次。

2、月报、季报及年报报表报送方式

月报、季报及年报统计报表均采用《网上报送》软件报送。如有特殊情况,仍可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报送。《网上报送》软件的内容、使用、操作要点、详见“网上报送软件使用说明书”。

(二) 专项调查统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行业发展需要,协会统计网将开展必要的专项调查统计,如重大产品产量、市场占有率等专项调查统计。专项调查统计的内容、格式及方法将另行通知。

今后,将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有关统计报表内容。

[五] 、协会统计报表编报须知

1、网员企业是实体企业集团公司,应以统一整体填报统计报表,如仅填报集团公司本部的统计报表,应注明(本部)。属于某企业集团下属的企业,如该集团公司未参加协会统计网的可单独编报。

2、网员企业统计报表应由企业统计部门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并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出。统计报表所列指标,应按国家统计局最新指标解释执行。

网员企业对某些指标认为比较敏感,可注明不得公布,协会秘书处将予以尊重。

3、统计报表最晚上报时间:月报表应在月后10日前,季报表应在季后15日前(有困难的企业集团最晚20日前),年报报表应在年后4月30日前。

4、协会秘书处统计信息工作部是协会统计网的办事机构。有关协会统计方面的问题,可随时联系。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邮编:100036

[六] 、网员企业的权益

1、免费获取协会内部交流资料——《中国重机协会统计简报》(每月1期,1月期无报)、《中国重机协会统计年报》(每年1期)及其他有关统计文件资料。如企业需要增加份数,则须收取工本费。

2、企业因规划发展需要,向协会统计网了解、咨询行业有关情况,可免费或优惠获得咨询服务。

3、参与协会统计工作会议或统计业务活动,可对协会统计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4、网员企业如无故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报送企业统计报表将视为退网,不再享有上述权益。如企业恢复了报送企业统计报表,则从恢复之月起享有上述权益。

[七] 、其它

1、本细则经2009年7月26日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2、未尽事宜及修改事宜,由协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协商确定。

3、本细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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