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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
释义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由国家文物局主管的中国书画收藏家、鉴赏家、书画理论家、著名书画家、篆刻家等自愿结合的全国性的国家一级专业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会员开展中国书画艺术研究,进行书画收藏品信息与学术交流,协助会员在国内外举办书画藏 品,作品展览:对会员与收藏者进行收藏、鉴定,鉴赏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出版书画作品,收藏品,书画理论方面的书刊,以及有关咨询服务等等。提高书画鉴赏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作用。

协会概况

协会领导

协会会长、全国政协常委苏士澍先生

协会秘书长崔志刚(笔名:崔陟)先生

协会活动

1995年10月1日成立

2004年4月第三届代表大会召开。

2006年10月,与台湾会馆等单位一起在人民大会堂主办了《江山一统》绘画长卷的新闻发布会。

2007年6月,与甘肃省酒泉市共同举办了"播撒绿色、共创和谐"当代书画艺术名家爱心捐助活动大型笔会。先后组织了为中华慈善总会儿童基金会和老年工作委员会捐赠字画和拍卖活动,支援西部建设。

11月,协会作为支持单位参加了湖南省醴陵市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当代瓷器展。和中国收藏家协会共同主办了在浙江绍兴"全国各省市级收藏组织负责人联谊会,暨永通书画院揭牌仪式。"

2008年4月,与福建省海峡文化研究院等单位合办"海峡两岸寿山石交流展"和"寿山石高端研讨会",中央电视台对此进行了多次报道。

2009年1月,在北京古玩城与山东省济宁市文物局共同举办了《济宁汉碑汉画像石拓片展》。10月,参加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长城文化万里行"、"中国当代名家作品邀请巡回展"的开幕式和相关工作。

2010年3月,与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共同举办了协会顾问、著名画家戴泽先生的画展。

协会展览

2007年4月,应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的邀请,主办了"纪念革命先驱李大钊就义80周年书画展"。 7月底,和文化部归国华侨联合会、统战部台湾会馆等一起,成功地在香港和深圳举办了"庆香港回归十周年,两岸三地百名书画家艺术展"。年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区博物馆和区收藏家协会主办的《中国——东盟收藏文化艺术节首届名家书画展»,在南宁隆重开幕。

2008年7月,为促进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纪念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成立20周年,与和统会、台湾会馆一道举办了"海峡两岸百名书画家艺术展"。

2009年4月,与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共同举办了"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书画展",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为主题创作的作品,宣传和弘扬了五四精神。

2009年6月,"歌颂祖国 弘扬文化"一一苏士澍金石书法汇报展在中国美术馆举行,中央多位领导参观了展览。

2010年6月,与浙江人民书店共同主办了"丹青翰墨书画收藏"一一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首届书画作品展。9月,在北京书画古玩城举办了《苏士澍金石题跋展»,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出席了开幕式。

协会出版

2005年组织出版了《华夏文博览胜》书画卷和收藏卷。

2006年,协会主办了三期《鉴藏》丛书。反映2006--2007年中图书画行情的《金榜题名》一书经过努力己出版。庆香港回归十周年《百名书画家作品集》、《海峡两岸百名书画家作品集》、《中国一一东盟收藏文化艺术节名家书画作品集》也及时发出。和文物出版社共同出版《书画作品收藏指南》、《中国艺术名家》相继问世。

协会主办的《书画印石》报,经北京市出版局批准内部发行3期。《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书画作品集》、《丹青翰墨书画收藏作品集》如期面市。出版《盛世中国》画册。

协会顾问名单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顾 问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明明(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兼北京画院院长、中国美协副主席)

王宏钧(原中国历史博物馆党委书记、副馆长、研究员)

王铁成(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一级演员)

史树青(国家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博物馆研究员)

龙 瑞(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所长、中国画研究院院长)

冯其庸(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人民大学国学院院长)

孙轶青(原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

孙 毅(北京鲁迅博物馆馆长)

吕章申(中国国家博物馆馆长)

刘勃舒(中国画研究院院长)

李 铎(九届政协委员、军事博物馆研究馆员)

李 燕(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绘画系副教授)

杨立舟(中国美术馆馆长、党委书记、中国美协副主席)

杨书兵(国务院研究室司长)

欧阳中石(中央文史馆馆员、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

赵立凡(原中央电视台副总编)

施大畏(上海执行画院院长)

段成桂(民进中央常委、吉林省政协副主席、吉林省博物馆馆长)

杨仁凯(辽宁省博物馆名誉馆长、著名书画鉴定家)

杨 新(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研究员)

杨 辛(北京大学美学教授)

沈 鹏(中国文联原副主席、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

杜滋龄(天津美协副主席、南开大学东方艺术系原主任)

吴 欢(香港《镜报》专栏作家、书画家)

陈洪武(中国书法家协会分党组副书记、副秘书长)

陈 醉(著名画家、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生导师)

邵华泽(全国政协常委、人民日报原社长、中画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

张全国(文物出版社党委书记、常务副社长)

高占祥(原文化部副部长)

耿宝昌(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故宫博物院研究员)

徐庆平(中国人民大学徐悲鸿艺术学院院长)

徐邦达(故宫博物院研究员)

黄高谦(原中国革命博物馆代馆长)

黄苗子(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漫画家、书法家、美术史家、美术评论家)

游庆桥(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主任)

韩美林(中国美协理事、专业美术家)

雷正民(原中国美术家协会党组书记)

靳尚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协主席、中央美院教授)

潘公凯(中央美术学院院长)

戴 泽(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著名油画家、美术教育家)

第四届代表大会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1年6月25日上

午9时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6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经投票选举:

苏士澍当选为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会长;

王永茂当选为常务副会长;

张全国、赵国斌、高虹、李刚当选为副会长;

崔志刚当选为秘书长。

经秘书长崔志刚提名,理事会批准,乔仁和、刘殿林、李键、肖万里、张振国、张静之、戚学慧、宋国柱、林伟、赵春宏担任副秘书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llector of

Penmanship&Pain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PP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中国书画收藏家、鉴赏家、书画理论家、著名书画家、篆刻家等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

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书画收藏界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

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加强对优秀书画艺术的收藏、弘扬、研究与交流工作,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祖国的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国内外书画收藏家、书画艺术家、专家、学者、书画收藏爱好者;

(二) 帮助会员在国内外办书画展,开展国内外书画收藏交流活动;

(三) 帮助书画收藏者对藏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四) 帮助会员出版书画著作;

(五) 定期举办学术交流、讲学、笔会与联谊活动;

(六) 为把藏品走向市场服务。

通过以上工作,使中国书画艺术成为联系和促进国内外人民友谊的纽带,促进中国书画收藏和流通健康发展,成为提高人民文化素质、艺术修养的阵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只吸收个人会员,每个会员都应具备收藏家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承担本团体的义务,维护本团体的信誉,爱国守法;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收藏已故和现代著名书画家作品十幅以上;

(四) 在书画艺术界,书画收藏界,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藏品照片(注明年代作者);

(二) 填写本团体“入会登记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地点在北京。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均可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作好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有专业业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4年2月17日,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对第二十七条作了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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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