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软实力产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软实力产业协会是从事新闻、 房地产、财经、传媒 、教育、科技、生活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的社会组织。 简介中国软实力产业协会以中国软实力建设与产业发展的旗帜平台为协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在十七大强调加强思想宣传、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发展战略方针,致力于提升国家、区域、企业、个人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氛围,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强大思想文化保证。协会经香港政府登记备案,由中力协(北京)企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中国软实力产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中国软实力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oft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s; 缩写:CSP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软实力产业协会是从事新闻、文化、体育、 房地产、财经、传媒 、教育、科技、生活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推动中国软实力建设与产业发展。坚持毛泽东、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在十七大强调加强思想宣传、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发展战略方针,致力于提升国家、区域、企业、个人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氛围,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中国软实力产业协会经香港政府登记备案,由中力协(北京)企业管理中心运营管理,授权许可经营。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基本业务范围如下: 产业推动、学术交流、培训认证、商学讲堂、拓展训练、论坛会展、商务会所、维护权益、咨询服务、体系评测等。 (一) 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爱国、团结、友爱、互助、敬业、守法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一) 坚持科学发展观,宣传、介绍中国软实力产业成就,总结、交流软实力产业管理经验,推动开展软实力产业活动。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三) 开展软实力产业的理论探讨与应用研究,组织软实力产业调查研究活动,为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发展软实力产业提供决策依据。 (四) 承担党政部门、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软实力产业的研究课题,为各地政府、企业、基层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体系测评服务;汇集国内外有关软实力产业的研究成果,编辑国家、区域、企业、个人软实力产业的资料、图书,提供信息服务。 (四) 增进与海外软实力研究、产业团体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研究、产业社团和协会联系和友谊,促进国内外软实力产业管理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软实力产业展览和软实力项目推介等大型文化活动;组织和协助单位、企业及个人会员举办软实力产业的培训、讲座、研讨、观摩、考察或其他服务活动。 (五) 组织政府、企业界、个人等会员与新闻、文化、体育、房地产、财经、传媒 、教育、科技、生活等社会各界交流及联谊活动。 (六) 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六) 评选和表彰优秀会员和会员单位。 (七) 反映行业意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多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依据本协会章程,本协会将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发展本协会的不同级别的不同类型的会员。 (一)本协会可自行发展国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高级会员的发展,先由本协会会员推荐,经协会委员会评审后,再由本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协会吸收会员制度: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制度。个人会员由全国以个人身份参加协会的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个体经营者等组成。团体会员由全国以团体身份参加协会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国有、私营、合资、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具有独立民事地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身份的团体(或相关机构); (四) 团体会员必须是经审查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有一定规模或影响、经营管理示范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团体会员资格的行使,由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行使; (五) 国外的在华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派代表加入本协会; (六) 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及个人,须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统一制定的会员申请登记表;团体会员入会申请应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综合部发给会员证及相关证件; (四)通过协会官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主办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申请帮助,本协会尽力提供有效服务; (四)对本协会发起单位团体会员,本协会提供优先服务权; (五)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省内外有关活动和会议; (六)受协会委托,承办协会年会及有关文化和经营活动;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享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高于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以上人选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推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推举。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项研究组织。本协会下属的各委员会为常设组织,在本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专项研究组织的活动由本会直接领导,在专项研究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有监事会主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罢免; (二)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有权对本会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检查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的签发和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和专业委员会交纳的管理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日常办公开支 (二)协会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三)开办协会网站; (四)购置本协会固定资产; (五)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及组织本协会有关活动的费用; (六)与协会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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