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CADBM)成立于1991年11月,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现任会长郭一鸣,副会长兼秘书长任长青。现有化工、纺织、冶金、轻工、农林、建工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共千余个会员单位,分布于26个省、市、自治区;集中了国内一批大中型装饰装修材料生产经销企业。目前协会秘书处设有办公室、信息展览部、技术培训部、建筑部品开发部、行业损害维权部、名牌战略工作部和会刊编辑部等办事部门;主要分支机构有:石膏制品分会、建筑塑料分会、墙纸分会、建筑涂料分会、轻钢结构住宅分会、轻钢龙骨分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及建筑遮阳材料分会。其中,北新建材集团、上海汇丽集团、唐山惠达集团、江苏红星集团、常州丽宝第集团、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广东富林地板公司、东莞玉兰墙纸有限公司、广东新中源公司等均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协会的职能与作用1.协会是会员与政府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负责传达和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装饰装修材料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对一系列政策性问题的意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2.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工作,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3.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业内整体利益。针对国内市场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解决争议,对行业协定的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执行,保护行业平等竞争;针对国际市场上遭受的反倾销制裁,协会将与政府和企业协调合作,积极应对。 4.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专门针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中小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服务,在作好信息引导的同时多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的相关展览、商务交流和动态研讨,增进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协助企业开拓市场。 5.开展技术、质量认证活动,组织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和名优产品,为推进行业名牌战略开展系列服务。 6.建立行业内的人才储备库,并将定期举办各种有针对性的技术、经济、管理培训考核活动,通过专门培训和专家讲座,普及标准,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此外,协会还将定期举办全国建材行业网上招聘活动。 7.每年度将在全行业范围内评选“行业年度人物”,从而让行业内领军的企业家脱颖而出成为业内的表率,引领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8.组织编辑年鉴、黄页及会刊,建设好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多的宣传平台,以便发布供求信息、企业新闻、产品报价等公众信息以及重要商情报告等。同时向会员单位赠发协会会刊等有关资料;在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网上展会、免费链接等。 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自由退会的权利; 2.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协会章程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英文缩写:CADB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以促进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国家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是北京市紫竹院南路2号,邮政编码:10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进行行业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创办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出版物; (五)参与制订、修订建筑装修装饰产品行业(国家)标准; (六)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七)组织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的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八)举办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二)发展行业公共事业; (十三)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五)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协助解决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推荐,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选举产生。一般任职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装修装饰材料行业,熟悉和了解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捐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注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地址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 2号 邮政编码:1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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