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联合办学研究分会 |
释义 | 分会简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联合办学研究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属的二级分会,是在教育部的指导和支持下、为推动和促进普通高等院校校际合作办学建设和发展而成立的学术性团体组织,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校际合作与交流的平台。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联合办学研究分会于2008年5月30日在上海交通大学成立。 目前分会有各省市、区域联合体9个:北京市学院路16所高校共同体、北京市东区5所高校联合体、上海市东北片11所高校合作办学体、上海市西南片高校14所高校联合体、上海市松江大学城7所高校联合体、武汉市7所高校联合体、杭州下沙高教园区14所高校、大连11所高校联合体、广州5所高校联合体。 校际合作办学主要内容有:跨校辅修第二专业、跨校选修课程、国内校际访学、流动学术讲座、学生学术论坛、小语种的集中教学、图书资料共享及校际测试设备共享服务等全方位的合作。 分会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首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联合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设在上海交通大学;分会共有99个会员理事单位、 19个正、副理事长单位、29个常务理事单位和9个副秘书长单位;联合办学研究分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和各校际合作专题协作工作组。 分会的宗旨和任务:研究中国普通高等院校校际合作办学、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的创新机制;探索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校校际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建设中国高等教育强国提供全方位服务。 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联合办学研究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属的二级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在教育部的指导和支持下、为推动和促进普通高等院校校际合作办学建设和发展而成立的学术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和任务:研究中国普通高等院校校际合作办学、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的创新机制;探索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校校际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建设中国高等教育强国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分会的秘书处单位设在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和加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校际合作办学的开展; (二)组织开展校际合作、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方面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完成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地方教委(厅)有关课题的研究、调研及开发任务;促进与海外高校及相关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三)举办相关讲座和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分会的刊物及与本分会有关的图书资料,介绍国内外合作办学的学术研究成果及动态,推广高校合作办学成果; (五)向教育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各地高等教育学会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优秀论文; (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授权之下,发展单位会员并受理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委托之下,按时按规定收取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为普通高等院校,个人会员为从事联合办学教学管理和研究的工作者。 第八条 凡拥护本分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的普通高等院校和个人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单位会员应指定有关负责人1名作为会员代表,并指派联络员负责联系。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备案、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拥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会议、学术活动及调研工作; (三)优惠享受本分会组织开发的信息资源、优先获得分会刊物、有关学术论文和学术资料,优先得到本分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信息讲座、培训班和咨询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联合办学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三)积极宣传、推广高校校际合作办学的经验和成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对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二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 (三)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四)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可选举连任。连续两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理事,取消其理事资格;理事单位在任期期间如有工作变动,由其原单位推荐合适人选自然替补并将人事变动的情况报分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研究本分会重要工作。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并主持工作。 (一)理事会的职责: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的章程、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常务理事会人选、确定活动费用的标准以及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的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指导秘书处工作、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审议分会人事变动情况、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人选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的监督和咨询。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并由本分会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分会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本分会章程的修改;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理事长所在的高校,秘书长一般由理事长单位产生。 第十九条 秘书长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主持本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分会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 业 务 活 动 第二十条 分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年会,交流高校校际合作办学的经验和成果。本分会的会员代表和其他有要求的人员均可参加本分会学术年会并提交论文。 第二十一条 分会不定期开展各类促进高校校际合作办学的会议,积极组织高校、地方之间合作办学经验交流,分会理事要积极参与工作,推动本地区乃至全国高校合作办学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分会创办联合办学期刊和网页,交流和推广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团体会费,团体会费为1000元/年、每年缴纳一次,个人会费为100元/年),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社会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本分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08年 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章程的解释权归分会常务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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