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测绘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中国测绘学会,于1956年7月开始筹建,1959年2月19日正式成立。 中国测绘学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组织,是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学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 下设机构学会下设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量、测绘仪器、海洋测绘、矿山测量、测绘经济与管理、地籍测绘与土地信息系统、测绘教育、科学普及、咨询、测绘名词审定、《中国测绘史》编辑、《测绘学报》编辑等15个专业(工作)委员会,这些机构分别挂靠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全国除台湾省以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测绘学会,全国还有70多个地市县级测绘学会,各地方测绘学会在业务上受中国测绘学会指导。 交流平台中国测绘学会积极参加国际测绘组织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扩大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和传播国外先进测绘技术做出了贡献。自1977年到1981年,代表中国测绘界先后加入了国际大地测量与地球物理联合会(IUGG)、国际大地测量协会(IAG)、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学会(ISPRS)、国际地图制图协会(ICA)、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等国际测绘组织,并有多位专家在这些组织中任职。 优秀人才中国测绘学会会员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测绘科技人才,现有7位中国科学院院士,7位中国工程院院士,1700余名资深会员、48000余名个人会员和66个团体会员,为中国测绘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测绘学会竭诚团结测绘同仁,努力为中国测绘事业和世界测绘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业务范围(一)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和各种形式的研讨交流会议,组织对高新技术的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定向越野竞赛”等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测绘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作为国家会员,代表中国测绘界参加国际大地测量协会(IAG)、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学会(ISPRS)、国际地图制图协会(ICA)、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等国际测绘学术团体。 (四)编辑、出版、发行《测绘学报》、《中国测绘学会会讯》、《中国测绘学科发展蓝皮书》、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相关电子音像制品等,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对测绘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 (八)开展表彰奖励,设立“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组织评选测绘科技进步奖、优秀测绘工程奖、优秀地图作品奖等有关工作;评选和推荐测绘方面优秀的学术著作、科技论文、科普作品、专业软件,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九)开展测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 (十)开展测绘科技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测绘科技展览,支持测绘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测绘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测绘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测绘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实体机构。 (十二)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Geodesy,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CSGP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以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进行民间国际测绘科技交流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促进测绘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测绘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为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测绘职工科学素养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学会)是地方科协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百胜村1号,邮政编码为10004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和各种形式的研讨交流会议,组织对高新技术的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定向越野竞赛”等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测绘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作为国家会员,代表中国测绘界参加国际大地测量协会(IAG)、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学会(ISPRS)、国际地图制图协会(ICA)、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等国际测绘学术团体。 (四)编辑、出版、发行《测绘学报》、《中国测绘学会会讯》、《中国测绘学科发展蓝皮书》、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相关电子音像制品等,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对测绘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 (八)开展表彰奖励,设立“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组织评选测绘科技进步奖、优秀测绘工程奖、优秀地图作品奖等有关工作;评选和推荐测绘方面优秀的学术著作、科技论文、科普作品、专业软件,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九)开展测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 (十)开展测绘科技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测绘科技展览,支持测绘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测绘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测绘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测绘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实体机构。 (十二)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包含普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以及学生会员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普通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测绘科技人员;或科级以上热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的测绘管理工作者; 3、在测绘行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二) 团体会员的条件除同上述条件1外,另需具备下列之一: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从事与测绘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或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为 (一) 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填写《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3、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 (二)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填写《中国测绘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两名会员介绍; 2、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3、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批,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4、统一编发本会“个人会员号”,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本会在各测绘单位建立会员组,并在各地区建立会员之家,作为本会会员的工作机构。承担本会的会员发展、资料分发及会费收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会个人会员中的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及学生会员等具体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的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产生: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 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四)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中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聘任名誉理事; (九) 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与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最大间隔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决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除第二、四、八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议闭幕期间,可召开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研究落实有关工作。 第三节 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测绘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或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选举,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学会内公示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本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本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由若干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部门。本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测绘局的领导和管理。本会办事机构设立党支部,接受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领导。 第三十二条挂靠单位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本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可试行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分支机构必须有挂靠单位,并由本会和有关单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出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备案,由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挂靠单位提名,经主任委员确认,由分支机构聘任,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八条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 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 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 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 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的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并形成决议,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5日中国测绘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测绘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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