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正国级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等级 行政级别 代表职务 对应军队级别 1 国家级正职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2-4 国家级副职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4-8 省部级正职 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 6-10 省部级副职 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 8-13 厅局级正职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 10-15 厅局级副职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 12-18 县处级正职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 14-20 县处级副职 #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 16-22 乡科级正职 #领导职务:乡长 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 17-24 乡科级副职 #领导职务:副乡长 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 18-26 科员级 科员 连级 19-27 办事员级 办事员 排级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党内职务),中共中央总书记(党内职务),国家主席(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协商机关组成人员),国家副主席(国家机构)。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注:兼职干部级别就高不就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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