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优先股票 |
释义 |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票再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优先股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一方面,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代表着对于公司的所有权。这一点与普通股票一样,但优先股股东又不具备普通股东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的有些权利是优先的,有些权利又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优先股票也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他在发现是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优先股票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虽然他不是股票的主要品种,但是它的存在对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仍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为其股息固定,可以减轻利息的分派负担。另外,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入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优先股票因收入稳定,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小,风险较低,适宜中长线投资,在国外大部分优先股票为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稳健型机构投资者所持有。当然,持有优先股票并不总有利的,比如在公司经营有方、盈利丰厚的情况下,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普通股票。 优先股票是具体优先条件由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优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票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优先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股票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优先股票的产生优先股票最早诞生于美国。1984年,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在为收购电子数据系统公司(Electronic Data Systems)而进行的筹资活动中,首次发行了追踪股票,新股票专门追踪新公司的经营业绩。紧接着不久,通用汽车公司又在为收购休斯航天公司(Hughes Aircraft)而进行的筹资活动中再次发行了追踪股票。 在1984年通用汽车公司发行第一只追踪股票之后的几年之中,美国公司一直没有再发行追踪股票。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追踪股票的优良特征逐渐被企业和投资者认识到了,发行追踪股票的公司开始日益增多,仅1999年发行的追踪股票数量就达11只,累计发行数量也从1991年以后开始稳步上升。截止2000年底,美国共有43只追踪股票上市交易,像Cablevision、Applera Corporation、 AT&T、Disney、Spint、Dopont、Us West和Apollo Group等著名公司都发行了追踪股票。 在20纪90年代后半期,追踪股票成为备受市场追捧的对象,但进入新世纪以后这股热潮开始有所降温。从2000年起,美国有关部门开始讨论要对追踪股票的发行征税,甚至对此进行了国会听证,引起了企业界的不安,对追踪股票的关注也有所降温;加上科技部门周期性波动刚好转入低谷,纳斯达克股市大幅下挫,资本市场中证券发行跟着受累,使得近两年美国发行追踪股票的公司减少。当然,鉴于追踪股票所具有的一些特殊优势,从2002年下半年起又有不少企业重新对追踪股票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 优先股票的分类1、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 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 2、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 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规定分取定额股息而不再参加其它形式分红的优先股股票。 3、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 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按公司条款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不具有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功能的优先股股票。 4、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 可赎回优先股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又称可收回优先股股票,而不附加有赎回条件的优先股股票就是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 5、股息可调整优先股股票。 它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变化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是优先股股票的股息率可随相应的条件进行变更而不再事先予以固定。 优先股票的特征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红利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而优先股票在发行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规定,公司盈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红利。因此,从风险角度看,优先股票的风险小于普通股票。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也就是说,优先股票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但一般是按优先股票的面值清偿。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普通股票股东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而优先股票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公司的决策参与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票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可赎回优先股什么是可赎回优先股所谓可赎回优先股票又称为可收回优先股股票,是指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的优先股票。而发行后根据规定不能赎回的优先股票,则称为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一般的股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永久的,因为它的有效期限是与股份公司相联系的;而可赎回优先股票却不具有这种性质,它可以依照该股票发行时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出价赎回。股份公司一旦赎回自己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 可赎回优先股的类型可赎回优先股票有两种类型:强制赎回和任意赎回。 1、强制赎回 强制赎回,即这种股票在发行时就规定,股份公司享有赎回与否的选择权。一旦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决定按规定条件赎回,股东就别无选择而只能缴回股票。 2、任意赎回 任意赎回,即股东享有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赎回的选择权。若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继续持有该股票,股份公司不得拒绝按赎回条款购回。 在实践中,大部分可赎回股票属于第一种,赎回的主动权掌握在股份公司手中。股份公司赎回优先股票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减少股息负担。所以,往往是在能够以股息较低的股票取代已发行的优先股票时予以赎回。赎回的价格是事先规定的,通常高于股票面值,其目的在于补偿股东因股票被赎回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保护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规范股份公司的赎回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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