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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鞋业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安徽省鞋业商会,成立于2005年12月,2009年6月成功换届为第二届商会。商会隶属于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备案的合法的社团组织,也是以省内鞋业生产或流通的企业为主体的行业组织。

安徽省鞋业商会成立的宗旨是促进同行业者交流合作、扩大与外界对话、规范企业行为、整合行业资源,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商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商、自我教育”的办会方针,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目前已拥有会员企业104个,其中常务以上会员单位有15个,副会长单位24个,理事单位7个,会员单位58个。

商会于2009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哈森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邵五岳成功当选第二届商会会长;中国奥康集团红火鸟鞋业安徽总代理徐晓忠成功当选为商会第二届监事会主席。在新的经济形势和环境下,机遇和挑战并存,新一届商会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同时,我们也相信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工商联和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下,我们更有信心和耐心把这一届的商会办好,做强。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安徽省鞋业商会(英文名称:Anhui Shoes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ASCC)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是以生产或经营鞋类商品为主体的企业或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给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向会员提供多种服务,为进一步推动安徽鞋业发展、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浙江商贸城D座81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参与全省相关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引导会员遵纪守法,促进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第七条代表本行业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经济政策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招商会,以及接受会员企业委托代为招商等;发布市场信息,介绍流行产品和最新款式;推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际国内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向会员提供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生产、营销、物流、管理、服务、融资及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困难。

第十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信息、市场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会员参加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承办安徽省政府及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本商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生产或经营鞋类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包括台港澳侨投资的企业,其经济成分不作限定。

(二)个人会员:鞋业的生产、经营者,包括投资人及较高层次的管理、技术人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本行业相关人士;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知名人士可参加或被邀请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和简明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并选举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发展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副会长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查本商会的财务予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特殊需要亦可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出席。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第三十条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

(一)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按照产品类别或业务性质设立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二)分支机构可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会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选举方式:由主管机关监督,理事会成员参加的会议选举产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授权其委托人参加,并向商会递交委托书。参会人数必须占理事会人数1/2以上,选票占到会票数的1/2以上方可生效,并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管理本商会的财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替代行使会长的相关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秘书长按专业专职的要求,由本商会会长代表理事会聘用。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授权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本商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有关工作计划的落实,财务收支的审查及其他事务

的监督。监事会主席在常务副会长中产生,副主席在副会长中产生,监事在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荣誉职务和顾问的设立和聘请,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和理事以上单位的赞助费。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对商会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更换日常工作负责人之前,要接受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和安徽省民政厅民企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长提出方案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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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