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协会 |
释义 | 天津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协会天津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Enterprise Information & E-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JEIEA)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成立于2007年12月,是在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下的社会团体组织。协会服务范围是: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贯彻国家政策、组织企业信息化测评、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咨询、协助项目立项、招商引资、组织路演、组织展会与论坛、开展信息化培训与相关认证等服务。 协会概况协会不受地域、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凡从事和具有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工作内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该协会。目前入会的会员,覆盖了我市工业、商业、交通、城建、信息技术等大型集团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业内专家等,并正在进一步积极发展新的会员单位。协会的宗旨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构建企业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为政府、社会、企业、会员服务。 领导机构理事长 齐二石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副理事长 闫五四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巩 颖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良浩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颖新 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贵中 天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菊生 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世钧 天津市电子计算研究所正高级工程师 秘书长 王东江 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公司总经理 协会章程天津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Enterprise Information & E-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JEI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面向企业,不受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从事国民经济信息化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天津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天津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协会设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推动实施。 二、受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天津信息技术应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项目前期评审工作,并向市有关部门推荐项目立项。 三、整合本市IT企业资源,建设市信息技术应用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推广成熟、有市场的电子商务技术、产品、软件的应用,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本市信息产业的发展。 四、对全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现状进行调研和总结分析,对于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展趋势等信息,做好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五、协助从事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项目立项,招商引资、申报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规范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七、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会、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八、开展以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重点的普及宣传和人才培训。 九、编辑出版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书刊、简报、论文集和声像等资料。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除商业机密之外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并主动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中止事宜和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费数额和其它要交纳的款项。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若因工作需要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1—3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报理事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四、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五、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 12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协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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