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
释义 |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更好地控制、转移教育风险,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鲁教办字〔2010〕11号各市教育局: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中小学校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学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山东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均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负责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投保、理赔、宣传、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及相关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开展,负责全省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招标推荐工作,做好与财政、保险监管、工商、税务、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编发情况通报,逐步建立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方责任保险规章制度,设立相应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工作。 学校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 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选聘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全省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协助学校办理投保、索赔手续,协助各级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宣传、培训活动等。 第六条 各市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招标确定的承保机构范围内确定本市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各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在市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构选定的承保机构范围内确定,同一县域内应选定一个承保机构。承保机构的选定情况应于投保工作开始前报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督促所辖学校应保尽保。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内容,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八条 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或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校外活动是指春游、夏令营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因学校疏忽或者过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费保障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支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条 保险期限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 第十一条 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特色服务等通过招标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的标准。 第三章 投保程序第十二条 投保和保险费收缴 (一)各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在秋季开学前,部署所属学校新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事宜,并协助承保机构将《投保单》发放到学校。 (二)学校应在秋季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报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核对并汇总后,形成《投保学校分类统计汇总表》,连同《投保单》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交承保机构。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要督促承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学校出具正式保险单和发票,避免“新生漏保”现象的发生。 (三)学校在收到承保机构出具的保险单和发票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应协调教育财务部门和学校,在承保机构出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统一汇至保险经纪公司的银行专用账户,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收齐保费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支付给承保机构。 (四)市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由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其工作程序按前述(一)、(二)、(三)条规定办理。 (五)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厅直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由山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其工作程序按前述(一)、(二)、(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工作表格报送 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在汇出保险费的同时,应将《投保学校分类统计汇总表》及《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的电子文档分别报省、市两级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在保险费收缴过程中,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和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保全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学校有人员变动、名称和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学校应及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书面保全申请,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应督促承保机构在接到学校保全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 第四章 理赔程序第十五条 投保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其监护人,保护现场,报承保机构,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汇报情况。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要协同承保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并督促承保机构及时出具《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参与事故的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基本项目 (一)普通伤害事故赔偿:(1)医疗费;(2)住院伙食费;(3)监护人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 (二)伤残事故赔偿:(1)-(5)同上;(6)残疾用具费;(7)残疾生活补助费;(8)残疾护理补助费。 (三)死亡事故赔偿:(1)-(5)同上;(6)丧葬费;(7)死亡补偿费;(8)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向承保机构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 (二)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三)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五)承保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承保机构及时核定单证材料并依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生家长对承保机构的理赔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处理索赔事务; (三)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据实收缴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配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承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反映的问题,督促承保机构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方责任保险费收支审计制度,对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2次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向全省进行通报,同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以及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 2.《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 3.《投保学校分类统计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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