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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人肉搜索公约
释义

背景

人肉搜索公约,就是由网友自发组织制订的人肉搜索的相关约束与规则,目的是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2009年1月1日,在各大论坛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

概述

? 该公约共有8条,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如第三、四条分别如此要求:“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但紧接着第五条又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随后,该帖子被迅速转载,有网民发帖称“人肉搜索”终于有自己的“法规”约束了。想以自律的形式来规范网民行为的“公约”除了会被广为转帖外不会有太大的效果,因为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我们的整体国民素质还差的许多。如果靠自律可以,那我们就不会有阴暗面了。 制定公约的网民的初衷值得赞扬。不过在现阶段下,自律的同时更需要法律,在人的素质没有上升到相当高的高度之前,没有被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始终是存在着危机的,还需要法律的规范。

发起人

?据发帖人Yule介绍,公约是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共同制定的,为公约的制定出谋划策的网友既有一般网民,还有不少网络知名人士参与。在Yule发布的帖子最后,有长长的一串感谢名单,都是对人肉搜索公约的制定提出过意见的网友,包括天涯杂谈的斑竹“一马清尘”,著名网络作家、历史学者“赫连勃勃大王”等。

而从网友回应来看,大多持支持态度,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么一份只在网络上流传的所谓公约,还是只能靠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是否真能为时下日渐泛滥的人肉搜索行动做出规范,实在值得怀疑。

社会效应

?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争议。2009年1月1日,在一些网站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发帖者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在转型过程中,被遮蔽日久的公民精神正在由内及外地复苏。“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的人肉搜索诞生,并历经“虐猫门”、“铜须门”、“辱师门”之后,已隐然成为网络监督利器。举凡“虎照门”、“深圳怪叔叔”,“南京周至尊”以及“出国考察门”等,人肉搜索均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网络发言的便捷,事实上使那些原本属于个体的公民言论得以凝聚,从而构成影响巨大的“网络事件”,公民经由“人肉搜索”获得了某种组织化。毋庸置疑,人肉搜索一直在道德与法律的牵引下游走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以人肉搜索成功揭弊的监督事件来证明其利,和以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的个案来证明其弊,都欠缺足够的说服力。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工具,用之得当,则利大于弊;用之不当,则弊大于利。

要让人肉搜索真正实现扬善惩恶,就得倚重于网民的自治,而不是全部依赖于行政干预。从该公约的内容来看,无论是“维护网络和谐”的宗旨,还是“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的自我限定,虽需与法律进一步相契合,但也要看到这种自我救赎正是人肉搜索能够继续存在,并朝正确的方向前进的重要保障。

人肉搜索公约的出台,还可视为方兴未艾的网络民主的一次操练。据发帖人Yule介绍,此公约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Beta版”显然类似于“立法草案”,发帖者的用意并不在于以一张帖子来为人肉搜索建规立制,而在于以一个“草案”为基本,来更广泛地征求网络民意,以便将“1.0Beta版”早日升级为“1.0正式版”。

“人肉搜索公约”当然并非尽善尽美。“1.0Beta版”这饶有网络特色的版本说明也预告了它还有着广阔的升级空间。至于有网友表示公约“只能靠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是否真能为时下日渐泛滥的人肉搜索行动做出规范,实在值得怀疑。”笔者认为这种怀疑过于忧心了。

人肉搜索其实从来不缺外在约束。以媒体热炒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被网友人肉搜索的王菲以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三家网站所属单位告上法庭。这在法律性质上,与网下的侵犯隐私权案件并没有两样,不同的只是侵权的媒介。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当然是个人隐私权的应有内容。在网络上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仍然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法院必须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判明事实,定分止争。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则,其实就是“人肉搜索”不得不遵循的“外在的强制约束力”。 不缺少这种外在的强制约束力,不需要超出法律之外的行政强制力;而网民自治的每一步,都需要公权力的尊重和引导。

意义

?这个网络公约,让人欣喜,同时,也给了人们诸多启迪。启迪之一,要坚信正气的力量。虽然,“人肉搜索”有这样那样的弊端,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必须坚信正气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这不,网民也看到了“人肉搜索”的弊端,开始自己制定公约了,这是一种可贵的进步,同时,也是对那些对“人肉搜索”彻底否定者的一个提醒,百姓中产生的东西,不能一锤子打死,要引导,要启发,正气毕竟是要战胜邪气的。

启迪之二,网络需要规范。一提到对网络规范,有些专家、学者总担心,规范会不会压抑网络自由,现在,网民都自己提出要规范了,管理部门为什么还不顺应民意提出规范呢?这也是对那些偏激专家学者的提醒,规范不可怕,只要公平、科学。其实,只有规范,才能规范出健康,规范出阳光。

启迪之三,网民的素质在日益提高。一提到网民,某些官员总认为是一群乌合之众,深恶痛绝,的确,有这样的网民,但必须坚信,大部分网民是好的,必须坚信,网民的素质是在日益提高的,网民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就是一个证明。

发展方向

? “人肉搜索公约”离法律化、制度化仍然有很大的距离。从内容来看,它强调在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方面,可以不去考虑“隐私”。尽管这样的公约条款本身带着一定的朴素的正义诉求,但是,它却又与现代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相悖。毕竟,人肉搜索进行监督时也并不具备天然的正义前提,任何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甚至包含一些涉法人员,也是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的。这一切,都注定了“人肉搜索公约”只能具备某种自律价值,而不能产生任何外在的强制约束力。人肉搜索公约”的产生,仍然无法完成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控制的真正转身。人肉搜索仍将充当双面人,左脸是天使,右脸就变成了恶魔。公民在为人肉搜索让诸如虐猫事件、周久耕事件曝光而欢呼的同时,很可能也会听到一些无辜者因为人肉搜索曝光了隐私正在暗处哭泣。这就是这种民间公约无法取代法律的最大缺陷。

公民意识的苏醒,并努力生长,走向蓬勃,本身也正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既然这种“人肉搜索公约”附载着强烈的公民意识,那么,这背后包含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只有真正获得制度化的界定,才能真正构成理性的约束。为此,我们就必须以这种公约承载的道德与权利的诉求,来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使人肉搜索只能作为传送知识、理性、正义的载体,而不至于沦为威胁公民合法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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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