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 |
释义 |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成立于2002年10月,其前身为山东省青年诗人协会。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并登记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年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主管单位为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文艺工作方针,领导、管理有关青年文学团体,联系并指导广大青年作家开展各种文学创作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组织青年作家走向社会,深入生活,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和艺术感染力的优秀文学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组织开展文学评论、文学采风、调查研究等工作,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学校园及部队的广泛联系,不断发展和壮大青年作家队伍。 编辑文学期刊,出版作家文集,进行作品评奖,举办文学讲习班,积极鼓励和扶持青年作家脱颖而出,健康成长。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现有新、老会员3000余人。培养了一批年富力强、成果突出的中青年作家。如近年播出的影视剧《闯关东》、《南下》、《乡村爱情》、《沂蒙》等,其剧作均出自齐鲁这篇文学沃土及作家群体之手。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组织机构健全,常设机构有秘书处、办公室、主编室、外联部、山东青年作家编辑部、文学创作室、小说创作委员会、散文诗歌委员会、诗歌创作委员会、报告文学创作委员会、剧本曲艺创作委员会、青少年文学创作委员会、文学评论委员会、网络文学委员会。主办《山东青年作家》杂志、《山东青年作家报》、山东青年作家网等。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黄台南路78号 组织机构2011年8月7日,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工作报告》、《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常务理事选举办法》。会员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成员。 主 席:王晓文 副主席:车凤银 刘北 朱英谋 苗露 赵亮 姜光炎 徐兴东 黄迪声 黄旭升 蓝茹 魏然森 秘书长:郭晓明 副秘书长:王相理 庄慧琴 李庆辉(驻会) 张兴彦 尚明宪 高原 郭晨曦 梁家卿 韩峰 傅先河 翟焕远 薛善蒙 党支部书记:顾彤春 党支部副书记:郭晓明 党支部成员: 王晓文 蓝茹 傅先河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英译名:Shandong Young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SDYW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青年作家和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鼓励创作健康向上,特别是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有艺术魅力的精神产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山东省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是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文学艺术及其他艺术的创作研究; (二) 文学艺术及其他艺术的经验交流; (三) 文学艺术及其他艺术的人才培训; (四) 编辑出版文学作品及其他艺术作品; (五) 其他教学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只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要求; (三) 在全省青年文学创作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会员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有退会自由。凡长期脱离文学工作,不按规定换发会员证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文学采风、作品评奖、会员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和交存本人作品; (五) 向本协会积极献策谏言,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协会荣誉。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文学领域有突出成果和较大影响; (三)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 年龄原则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主席担任。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本协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业务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透明、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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