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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昌市环保监理所
释义

基本信息

南昌市环保监理所成立于1980年10月,隶属南昌市环保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25人,现实有人数50人。设有7个科室即监理一科、监理二科、监理三科、监理四科、办公室、信息科和征管科;主要职能是环境监理和征收排污费。

职能法律依据

该所现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征收的项目和标准为:超标排污费(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二氧化硫排污费(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赣环综字〔1998〕26号、赣财综字〔1998〕120号文件)。征收排污费严格遵循十大程序,执行政务公开,加大透明度, 杜绝人情收费。

从2003年7月1日起,我所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为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和2003年2月28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南昌市环保监理所职责

1、贯彻实施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3、负责征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 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4、 负责本级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统计报表的编制汇审工作;

5、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对全市征收排污费的稽查;

7、执行市环保局委托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8、参与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 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10、对县、区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11、承担市环保局或上级政府委托的其他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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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