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最低工资 |
释义 | § 简介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依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 § 涵义 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务工人员笑开花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直接确定的;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基本要件 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各地开始执行新标准 ②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直接确定; ③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有了计量基础,也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 测算方法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 最低工资标准; C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 职工平均工资; U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① 相关漫画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② 公式①与②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1] § 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确定及构成 1、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协调原则; 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民主协商原则; 分级管理原则。 2、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确定程序 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收集材料,拟定方案; 上报备案; 变更与回复; 批准与发布; 调整。 § 相关评论 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在中国是一道屏障 金融危机发生后,由于一些企业经营面临困难,呼吁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人也日渐增多。2009年的地方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提出废除该制度,引起舆论很大反响。有鉴于此,中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部长李守镇于2009年3月9日明确表示,全总不赞成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他建议企业经营者应该从长计议,集中精力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品种、调动职工积极性,不要总在职工的劳动报酬上打主意。 虽然要求取消最低工资标准的呼声并非没有道理,但其根本错误就在于忽略了中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前置条件。 诺奖得主、自由派经济学家哈耶克曾说过,工资的形成还是应该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背离了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只会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这也是批评最低工资制度者的主要论据。可问题是,中国劳动者的工资恰恰不是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的,而主要是由强势的资方单方面决定的。 这是因为,中国缺乏西方那样强大的劳工组织,中国劳动力市场上还有比西方多得多的低端劳动者。因此,如果政府不为弱势的劳动力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在相对稀缺的资本和近乎无限供应的劳动力的博弈中,劳动者将会失去最起码的讨价还价权利。而由资本决定的劳动力价格,自然体现的是资本的意志,肯定不会是真实的市场价格,即哈耶克所谓的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 退一步说,即使有劳动者愿意接受企业开出的最低工资,由于存在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这样的工资水平可能仅够糊口,根本不能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更不用说还有余钱去充实和提高自己。这样的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就业,在经济学上属于收入不足型的不充分就业,它对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扩大劳动者消费毫无作用。市场上这样的劳动力越多,经济就越不可能繁荣。 因此,最低工资制度在中国更多是一种对弱势劳动者的保障,而非调节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杠杆。是否会因此导致就业减少?我们还没有这方面确切的统计数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从1993年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后,劳动部门的统计显示,多数年份失业率增速反而有所缓解。 当然,由于中国低端劳动力太多,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比充分就业情况下的市场均衡价格高很多。否则,企业就会因为承受不起用工成本而减少用工数量,这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尤其明显。所以,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应该是有弹性的,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最低工资标准往上提一点,经济形势差的时候,最低工资标准往下降一点。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下,可以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但绝不能废除最低工资制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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