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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拉丁美洲大庄园制
释义

§ 拉丁美洲大庄园制

§ 正文

殖民统治时期以来拉丁美洲土地占有制的主要形式。以大地产主占有大批土地为特征。西班牙1720年宣布取消拉丁美洲殖民地的委托监护制,葡属巴西的葡萄牙殖民者亦逐渐把自己的封地变为世袭财产,在此基础上,拉丁美洲开始形成新的大地产制,即大庄园制和种植园制(见单一产品制)。

特征  大庄园的生产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利用乡村的多样自然条件,以求得庄园经济的稳定和独立,大庄园的土地面积通常在1000公顷以上,有的达几十万公顷。典型的大庄园一般划分为农田、牧场、森林等区域,生产本身所需要的谷物、棉花、肉类、木材,砖瓦、石灰、盐等也自行制造,不少庄园也为附近矿区或市镇提供一定数量的谷物和其他农副产品。每个庄园有特定的名称。庄园内建有宅院、农民村落、商店、教堂、邮局、学院和医院,从而形成独立的政治、经济和宗教的综合体。西班牙属地还采用中世纪式的长子继承制,以防地产分散。

大庄园广泛实行债役雇农制。庄园主采用预付工资、以工偿债和高价赊售货物等方法,把印第安人变成债农。17世纪中叶~19世纪80年代,债农每天平均工资仅为1.5~2个雷亚尔,而且是发给仅限在庄园的商店里购物的代用券。因此,印第安人很难偿清越来越多的债务,父债子还的原则又使许多印第安人变成世代债务奴隶。

大庄园耕作方法粗放,生产效率低下。对土地的投资甚少,技术落后,无力克服自然灾害;加之劳动者缺乏生产积极性,因此产量很低。在庄园管理上因循保守,改进甚少。因此,在大地产制度下,大片土地被弃置,地力耗竭迅速,生产力受到极大破坏。

大庄园是地方政治权力中心。庄园主凭借自己的权势,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有支配地位,他们往往控制周围地区的小庄园与市镇的政治、经济,最大的庄园还拥有自己的警察、法官和监狱。庄园主一般是在外地主,平时由行政管事和监工管理庄园,他们自己则住在远离庄园的省会、首都以至欧洲大都会,从而使大庄园制形成拉丁美洲寡头政治的社会经济基础。

种类  大庄园仅部分地表现出面向地方市场的商业倾向。庄园本身的经营方式随地区的不同而各异。中美洲高地和安第斯山地区主要是采邑式庄园,以债农为主要劳动力,兼营农业和畜牧业。墨西哥、秘鲁、智利等国的河谷地区的庄园以经营农业为主,主要耕作者除债农外,还有日工,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奴隶。在气候干燥和不适于农耕的地区,如墨西哥北部、委内瑞拉的奥里诺科盆地、巴西东北部和拉普拉塔河草原,则多为独具特征的畜牧庄园,所需资本较少,但利润也较低。

发展  19世纪初拉丁美洲各国独立后,取得政权的大地主更加为所欲为地掠夺印第安村社的土地;在独立战争中出现的大批将军和新官僚,得到大片的土地赏赐,在旧有的土生白人地主之外,又增加了一批新的地主;战争中一部分教会地产被拍卖,转入世俗大庄园主手中;而外国资本的大量渗入,又使外国公司直接控制大片土地;外国垄断资本大力发展单一种植业,促进印第安人聚居区的瓦解,导致广大村社印第安人进一步丧失土地和负债,被迫为大地主和外国公司劳动。这些原因使拉丁美洲的大庄园制有新的发展。19世纪后期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拉美农业中的影响不断增长,英、美、德、法等国资本家大量购买拉丁美洲各国的土地,发展起资本主义的大土地所有制。许多庄园把土地出租给佃农和分成农耕种,以债役雇农直接经营种植业的庄园逐渐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拉丁美洲国家民族民主运动不断高涨,农民反对大庄园制和要求土地的斗争加剧。在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国家,大庄园的土地已经缩小。越来越多的大庄园更普遍地采用资本主义的生产和经营方式,使传统的大庄园逐步变成资本主义的农场,但农业中的封建因素在很多国家仍广泛存在。

危害  大庄园制的存在和发展,是拉丁美洲各国贫困落后的重要根源。在这种落后的农业经济形式下,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村贫富分化加剧,国内市场萎缩,超经济的强制剥削也阻挠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发展。这严重地阻碍了各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使拉丁美洲各国在经济上长期处于落后的农业国地位。独立后一个世纪以来,殖民地经济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而由于单一作物制的发展,又使各国的经济更加依附于欧洲和美国。在政治上,大地主与天主教高级僧侣及反动军官结盟,操纵政权,是考迪略主义的主要支柱。在对外关系上,大地主又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相互勾结,成为帝国主义统治拉丁美洲的代理人。对这种落后的制度进行根本变革,是拉丁美洲各国人民越来越强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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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6: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