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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厘金
释义

§ 厘金

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创行于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实即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在全国通行后,不仅课税对象广,税率也极不一致,且不限于百分之一。有的高达百分之二十以上,有部分货物实行人量抽厘。

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发展迅速﹐其军队于清咸丰三年(1853)攻占南京﹐当时清廷太常寺卿雷以 在扬州帮办军务﹐鉴于“国帑空乏﹐军用不给”﹐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在江苏省一些乡镇劝商捐厘助饷(名为厘捐)﹐以济军需。次年﹐雷以 又奏请清政府在江苏﹑河南的一些府州县推行。接着湖南﹑湖北等省相继仿行。当时劝商捐厘仅作为一种临时筹款方法﹐后因办有成效﹐数年间便推及全国。初办之时﹐只在水陆要道设厘局征收﹐后来为防止商人逃税及承办厘金官员认额包征﹐藉以牟利﹐各地多设分局﹐结果反层层盘诘﹐留难商民﹐遂使厘金有害国害民恶税之称。厘金按其课征品种﹐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按其课征环节﹐可分为出产地厘金﹐如出产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如活厘﹑行厘等通过税﹔销售地厘金﹐如坐厘﹑门市厘﹑日捐等交易税。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最广﹔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对商品流通的危害最大。厘金的税率起初为1%﹐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1875~1908)多数省的税率已达5%以上。

厘金是无物不税﹑无地不税﹐厘卡林立﹐重复课征﹐既不合财政原则﹐也不合经济原则。其课税对象多为人民日用生活必需品﹐收入低者﹐负担反重﹐极不公平﹔省间设卡﹐省内设局﹐层层报关盘查敲诈﹐不仅增加征收费用﹐而且使商民既无法计算成本与利润﹐也因耽误时间而蒙受损失﹐影响了工商业的发展。清末民初﹐当局虽然多次议论废除厘金﹐但由于其收入甚巨(1891年收入白银1631万两﹐为地丁收入的68%﹔1927年收入5000万元左右)而未能废除。1931年1月﹐在国人与外商的强烈要求与压力下﹐南京国民政府宣布裁撤厘金。至此﹐沿袭70余年的厘金制度方被废除。

§ 产生的原因

厘金最初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但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来看,它的产生又带有必然性。

第一,镇压太平天国革命需要加强对人民的盘剥。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已建都于南京,清朝廷为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在南京城外和扬州附近分别建立江南大营和江北大营,长江南北驻军有几十万,军饷的需要十分迫切。前三年,已耗费饷银二千九百六十三万两,此时户部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  第二,旧税已一再增收,早已声名狼藉,创办新税急不可待。由于太平天国占领南方多省,于是“盐引停迟,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因军荒免缓征。”即入少出多,国库日形支绌。但就当时财政来源看:原作为财政补助的捐输,“一年所得,凡五百五十万两,为数不算太多;但以之供给当时财政的急需,却仍属少不济用,缓不应急。”而且为时太久,能捐钱买官的人不会十分积极,如威逼过甚,又恐发生变乱。所以,另辟财源,创办新税,是财政上的迫切需要。

第三,清代商品经济发展,为新税奠定了基础。此时,五口通商已过十年,本国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为商业税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就有人请征商税,充实财政。道光二十三年,有人认为征商太轻,仅关有征而市无征,一般富商大贾拥资营利而不纳赋税,与农人比较起来,负担实在过于不均。于是,奏请征商税。可见,新的商税厘金的产生是清廷镇压革命的需要和此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产生的过程

咸丰三年,清朝廷的副都御史雷以 在扬州帮办军务。因为练勇需饷,奏请于里下河设局劝捐。后为长久之计,从幕客钱江的建议,试行捐厘之法,即厘金最初仅为一种变相的捐输。咸丰三年九月,先在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捐厘助饷,收入较大。于是,次年三月雷上奏,请准在江苏各府州县仿行劝办。在奏中说:“其无捐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如商贾捐厘一法。……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未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他建议复将此法推之尚未实行之各州县,并各大行铺户。此议立即得到清王朝的批准,于是,厘金制度即由一个地方的筹饷办法渐变为全国性的筹饷办法。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捐款助饷又变为正式税收。

§ 厘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及种类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举办最早、范围最大,故所谓厘金,主要是指百货厘而言。百货厘的课税对象,多为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征之列。

百货厘金若以课税之地为标准,可分为三种:(1)出产地厘金。即在出产地对所产物品所抽的厘金。出产地厘金有出产税、出户税、出山税、及各种土产税、落地税等名称。(2)通过地厘金,是以货物由某地至某地之一次搬运行为作对象,课征于行商的通过税,又称为活厘或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3)销售地厘金,是抽之于坐商的交易税。销售地厘金有坐厘、埠厘、门市厘、铺捐、日捐、落地厘等不同名称。

(二)税率

厘金税率在开办之初为百分之一,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分的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如:浙江、江西、福建三省为百分之十,已是较高的税率,而江苏负担更重,其一般货物所纳额均在百分之十以上。因为遇卡抽厘,如定率为百分之五,只要通过四卡,即为百分之二十。上面说的还只是法定的税率,“其额外征收,或且较此为多”。

清代厘金收入,光绪十三年为一千六百余万两。宣统三年为四千三百余万两(预算数),为当年预算总收入二亿九千六百余万两的百分之十四,可见在清财政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三)征收制度

各省征收厘金的制度有两种,一是官征,一是人包缴,前者为各省通行的办法,后者仅为部分出产较繁的省分采用。

官征制度是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各省所定税率征税。

商人运货到卡,由船户或本人前往局卡报验,经查验后,核算收税,开票放行。

坐厘之官征,大都以各行店一月的营业额为课税根据,按所定税率征收。

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或非同业人承总认定或承包诸业捐额,经理其事,负责缴纳。前者称为“认捐”,后者称为“包捐”认捐因经理人为同行之人,能维护本行商人的利益。对政府也有利,既无偷漏之虞,又可节省征收之费。

§ 厘金的弊害

厘金这一新税从创办开始就繁琐苛刻、弊百出,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反人民性。

首先,厘金课征苛重,危害国民。厘金的苛重,危害商民的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它见货即征,不问巨细。征课异常广泛,“举凡一切贫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以广西为例,征厘物品为二十九类,达一千九百四十二项,小至手帕、荷包、扇袋、及米粉、醋、蒜,均要负担厘金。总之,凡市上之物,无一不征。且卡局林立,一货数征。当时各省设卡局很多,湖北初办厘金时,设卡局至四百余处,以后逐渐裁减,至光绪三十一年还有局卡六十一处,分卡为数更多。以至“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之地抽之,卖货之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换银之时又抽之,资本微末之店铺,户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更兼税吏敲诈勒索,营私舞弊,除公开课税,层层盘剥外,勒索的名目多达十余种。同时,局卡掊吏还营私舞弊。侵蚀税款,如以多报少,以贵报贱,匿报罚款等。在征得的厘金中,三分耗于隶仆,三分耗于官绅,其作四分除去正费、杂费外,国家所得无几。

厘金征收苛重,不仅增加了商人和消费者的负担,也严重地摧残了刚刚有所发展的商品经济。在外国商品侵入我国,并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免纳厘金税特权的情况下,它进一步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而有利于外国商品的侵入。

其次,税制杂乱,地方各自为政。厘金的征收,清廷中央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则。由各省自定税则,任意征收。收入除以一定数额报效中央外,很大一部分由地方当局自由处置,表现出封建地方割据性。地方所得的厘金税收,不列作正式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地方官吏假公肥私,变相中饱。清代厘金各省自留部分的数额是很大的,宣统三年,中央在预算编制中对各省财政情况稍加核实,厘金预算数一跃而为四千三百多万两,骤比前一年增一倍,多一增长额只是各省自留厘金总额中一部分,但远不是全部。

再者,厘金主要用于镇压人民。厘金的反动性主要表现在被用于镇压人民、维持封建统治上面。厘金最初用于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以后又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同治十三年,厘金收入用作军费的占百分之七十三点七;光绪元年占百分之十七五点四;光绪十年占百分之七十七点六。在军费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各省军费,主要用于防范和镇压人民起义,只有少数海防经费稍含国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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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18: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