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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释义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除城市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城市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

(三)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五)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综合协调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城乡建设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的责任。拟订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全市城镇化工作;指导次中心城市的城镇化工作。

(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旧村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市级重点镇的建设。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拟订城乡建设科技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九)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城乡建设与维护项目投资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

(十)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城乡建设管理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指导各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报房屋征收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7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编制城乡建设各专业规划;拟订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组织城乡建设专家技术论证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编制城乡建设与维护项目投资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提出城乡建设资金使用建议;负责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有关规费的征缴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城镇化办公室

组织拟订城镇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全市城镇化工作;指导次中心城市的城镇化工作;负责城镇化动态监测、数据分析、统计和整理。

(七)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八)勘察设计处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招投标和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九)城市建设处

城市建设处(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牌子) 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拟订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参与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外地进济南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城乡建设管理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指导各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村庄和小城镇发展规划、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市级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工作。

(十一)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行业政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监督管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缴与拨付;负责建筑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有关集中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

(十二)建筑市场处

建筑市场处(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起草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清出政策;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指导协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十三)质量安全管理处

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建筑业资质与资格管理处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的告知性备案和建筑工程总分包登记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指导协调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

(十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建议;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十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信息建设和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十七)征收拆迁管理处

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监督管理;编报房屋征收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冻结审批和房屋拆迁许可;负责审核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的转让;负责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负责拆迁评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拆迁裁决;负责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和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备案;负责房屋拆迁统计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3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49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5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总经济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18名、副处长(副主任)20名。可配工勤人员10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综合平衡,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下达投资计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对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四)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分别负责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或上报。

(五)原市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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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