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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损理算师
释义

海损理算是一门特殊的业务。从事此项业务的人被称为海损理算师(AVERAGE ADJUSTER)。在中国,目前专业从事海损理算业务人数并不是很多。海损理算师又被称为海事理赔顾问。他们的主要业务是向船东和船舶保险人提供有偿的服务。他们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向船东及其他有关方提供处理意见,并在事后协助理赔,以使他们的损失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公平的赔偿。

一、海损理算师与保险公司以及船公司内部理赔人员的区别

同样是从事海事理赔工作,但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海损理算师与保险公司和船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当然不是雇佣关系上的区别。海损理算师往往是在索赔与被索赔双方以外的,介于他们之间的。特别是在共同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是代表共同利益方的。即使是在单独海损理算中,虽然委托方往往是经船舶保险人认可的,但理算师仍然是以公证人的身份出现的。

1、共同海损案件

正如上面所讲的,在共同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是代表船舶及其他利益方的共同利益的。在我国的现时情况中,往往产生误解,认为海损理算师是代表船东的。这主要是由于理算师通常都是由船东委托。而实质上船东是代表共同利益的各方,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委托理算师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理算师的费用通常是由船东支付,但共同海损案件的理算费是由分摊共同海损的各关系方分摊的。作为一名海损理算师,在共损案件上他不会说是为某一方而工作。他是作为索、赔以外第三方,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理算规则或有关的法律进行理算。

这里应明确一点的是,海损理算师的工作只是通过他们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对有关的理算规则和法律的熟知而对各种损失和费用的划分。他们的划分或报告并不能代表法律。海损理算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索赔的一方可以以理算报告为表面依据要求索赔,但不可以据此要求法院执行。

2、单独海损及其它海事索赔案件

在单独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往往是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就向保险人的索赔给予意见。对他们的委托可以是保险人同意的,也可以是保险人不同意的。如果保险人不同意委请理算师进行单独海损的理算,那保险人也不会支付理算师的费用。而理算的结果也只是为了方便船东索赔,并不能约束保险人。当然,保险人也会自己委请理算师。在我国,被保险人委请海损理算师协助单独海损的索赔事宜须经过保险人同意。这在人保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是写得很清楚的。在单独海损索赔中,虽然理算师是受一方委托,但他工作的出发点还是为了索、赔双方的共同利益及公正而行的。

在其它非海损的案件中,海损理算师也经常会介入。这时,他们往往受船东或保险人的委托,利用他们的经验而代船东或保险人起草一些向第三方索赔的报告,或给予意见。以使船东或保险人等可以顺利和尽快地完成索赔。

3、理算师同保险公司和船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的关系

说到这里,有人就会提出,上面所说的海损理算师的工作,保险公司及船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大多都可以做到。事实也是这样。目前除共同海损由海损理算师理算完成已经被接受外,其它索赔都是很随便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同船公司协商,也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委请理算师来编制理算书,又可以由船东直接委请理算师,等等这些都可根据不同国家或不同公司的习惯而决定。象在英国或香港,理算师是在事故一发生就已介入,无论是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的案件。而在中国,单独海损索赔大多都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直接商议完成的。

但是,从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上看,笔者认为越来越多的人会接受使用海损理算师进行单独海损理算等来协助索赔。尤其是在中国,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共保的出现,较小船公司内部的运作,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就象下面所提到的,理算师会在这其中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

(1)利益的角度

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他们就一个案件的索赔会有不同的态度。虽有公正的基础存在,但双方都会首先考虑自己一方的最大利益。由于任何一个条款要做到十全十美都不容易,索、赔双方在就条款而争论时都会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解释,这样就会使索赔的时间加长。而海损理算师由于处于双方的利益之间,加上他们的实务经验,往往会以一第三者的身份较快地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保险利益的分散

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共保或保险公司分保或再分保。在这种情况下,理算师的报告会更容易被各方接受。

(3)经营上的原因

由于经济发展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船公司内部减少了从事理赔的专门人员。就船公司而言,她的目的是营运中的盈利,投入过多的人员在理赔方面本身就意味者经营中的缺陷。应该说,经营越好的公司,理赔人员的相对比例就越少。而小公司就更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或能力设立一定数量的专职理赔人员。一旦有事故出现,船公司也希望尽快解决索赔以留出时间在盈利的工作上面。理算师作为专业的理赔人员正解决了这一问题。

同样,在保险公司中,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之一是保费,良好的服务是保费收入的保障之一。在共保和分保情况下,由良好声誉的理算师编制的理算书可以成为良好的依据,使索赔尽快达成。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同时,理算师作为索、赔双方的缓冲往往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从经营上总的来讲,理赔在一个公司中不属于创利部门,个别公司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分配制度也造成了从业人员的不良情绪。

(4)理算师的专业知识

海损理算师是专门从事海上运输中的理赔工作,长时间的工作使他们积累了大量、多方面的处理案件经验,同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中理赔人员相比,他们应可视为较全面的专业人员。

二、海损理算师的工作

海损理算师的称呼似乎有些专业化,并多少带有有些神秘感。其实他就是一个顾问。从他在一个案件的工作中的投入看,理算师的工作可以被划分为早期事故处理、收集材料编制索赔报告以及协助最终结算三个阶段。

1、早期事故处理

在我国,共同海损事发生后,船东会及时同理算师联系,宣布共同海损,通报有关情况,询问有关意见等。但同国际上一些理算师相比,我国的理算师在案件的早期介入的时间要少了许多。这其中有许多原因,在此暂不作分析。

无论是在共同海损或单独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在事故早期介入的目的是很清楚的,一就是为了尽量减少损失和发生不必要的费用,二是尽量保证事故中的垫款人(通常是船东)的利益,使其所花费的金钱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索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理算师会从金钱的角度分析船东所作决策的结果,向船东提出多种方案以供船东决策。但是,由于着重角度不同,当出现法律问题时,理算师仍不能代替律师的工作。总的来说,理算师在早期事故中的介入是以协助当事人为方向,他能帮助垫款人或船东清楚的明确他们所做决定的利益结果。

具体工作的内容会根据各种案件的情况不同而不同。但在共同海损案件中有一项工作基本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收集共同海损担保的工作。收集担保的工作有时是非常繁琐的。但由于理算师的经验及在工作中同一些保险公司建立起的关系,由理算师从事这项工作同船东比较起来就相对容易多了。除共同海损担保外,理算师还可以协助收集象救助担保等其它性质的材料。

2、收集材料编制索赔报告

收集材料的工作有一部分其实在早期事故处理中就已进行。在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理算师会向船东要求更详细和全面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事故以及损失的证明材料、费用账单以及船东等对有关材料和账单的解释。由于理算师对材料的要求全部是针对索赔目的而产生的,它节省了船东面对大量材料挑选的局面,从而节省了船东及保险人的时间。

接触过海损理算报告的人可以认识到,海损理算报告的编制是以索赔为目的。它会对事故给予简单的事实陈述,包括一切有关的证明材料,陈述索赔的理由,划分有关的损失和费用,解释一些必要行为和费用,最终提出索赔的申请。事实证明,有良好声誉的理算师编制的优良的理算书会给各有关方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最终结算

就船舶保险单的索赔而言,无论是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案件,理算师都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因为保险单中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所以,当案件理算完毕后,理算师会将理算书交给被保险人,由他们去完成船舶保险单下的索赔。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理算书只是索赔的一个依据。

而在共同海损案件中,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通常是由理算师代船东收取的。这主要是由于:(1)理算师在理算过程中已经与有关的货物关系方取得了联系;(2)在收集共同海损担保时,一些共同海损担保函是出具给海损理算师的。(3)货方对于理算的一些疑问可以直接由理算师答复。理算师收到的共同海损分摊会存入一有利息的银行帐号中,到最终全部或大部分收到时再转给垫款人。目前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收到的共同海损分摊在理算师保管过程中只能有非常低的利息。

应当清楚的是,海损理算师并不是在理算书编制完毕送交各有关方后就完成了全部工作。他对理算书随时有解释的义务,直到全部索赔完成。当在结算中发现新的情况或发现理算书中的错误时,理算师有责任对其进行更正。

另外还有一点应明确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为了使垫款方的费用可以尽早得以收回,海损理算师可能会就现有的材料编制报告。象碰撞案件中碰撞责任索赔尚未完成前的仅就共同海损进行的理算,单独海损下的预付报告,一部分修理尚未完成前提交的索赔报告等。在这些情况中,理算师会对未完成的工作有所交代,象碰撞案件的二步理算等,以使有关方可以清楚他们的最终的利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海损理算师是由于市场的需要而存在。他们的存在也是由于第三方身份的优越条件以及作为特殊工作者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他参与理赔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当事人的金钱和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费用,使索、赔各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公正的保护。

海损理算师的作用

在欧洲理算人协会的年会报告的最前页,通常是先说明海损理算师的作用。这段文字的内容是这样的。

一、海损理算师的作用主要是下面几点:

1、 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

2、 进行与海上风险直接或非直接有关的保险单下的索赔;

3、 准备向第三方索赔的报告;

4、 划分从第三方索赔回的款项或出售所得的款项;

5、 就上述或相关的问题所出现的争议提供仲裁。

二、为了实施这些功能,海损理算师可以受到与海洋运输或海上保险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行使其公平的、独立的身份。

三、海损理算师可以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向各有关方提供意见。

四、海损理算师可协助收集共同海损、救助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五、海损理算师可以根据需要就海损理算报告或其他文件协助完成最终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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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