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美术家协会 |
释义 | 海南省美术家协会(简称海南省美协)是海南省美术家自愿结合的具有专业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的群众组织,为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海南省美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组织协调下工作。海南省美协吸纳在美术创作、美术评论、艺术设计等方面成就卓著者为会员,集中了全省有成就、有影响的美术学者、专著,是综合美术各门类的省级美术组织。 协会简介海南省美协于1992年成立,14年来吸收省级会员286名,其中中国美协会员45名,由中国画艺委会、油画艺委会、版画艺委会、水彩粉画艺委会、雕塑壁画艺委会、学术 委员会六个部门组成的机构在美协主席团的领导下,作者队伍不断壮大,参加美展的作者越来越多,海南的美术事业新人辈出,令人感到欣喜。 海南省美协团结全省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为美术创作、学术研究与省内外的美术交流创造条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弘扬民族文化;发展和繁荣具有时代精神、民族特点和地区特色的社会主义美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美术文化产业,为我省出作品出人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005年1月25日海南省美协第四次代表大会在海口市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省美协第四届主席团和理事会。主席:邓子芳;副主席:陈茂叶、吴地林、丁孟芳、徐鸿才、陈桂花、韩显中、王家儒、陈桂香、蔡於良、游桂光、张地茂,推选理事48人,同时讨论通过了陈茂叶兼秘书长,黄文琦、陈奕文为副秘书长。 协会章程(2010年8 月 8日海南省美术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美术家协会(简称海南美协)是海南省美术家自愿结合的具有专业性、学术性、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海南美协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团结、组织全省美术家积极投身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大发展大繁荣。 任 务 第三条海南美协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服务”,通过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为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创造良好的艺术环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发展我省美术产业,围绕我省多出作品多出人才主动开展工作。 会 员 第四条海南美协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五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市县、各系统、高等院校、驻琼部队、省直机关等单位的美术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六条凡在我省落户或受聘一年以上的美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由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领导实施。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艺术活动和享受本会举办的美术活动和福利事业的权利。 (3)会员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4)会员应积极参加创作、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5)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连续三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6)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依法维护本会权益,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凡连续三年以上不从事美术活动,又不与本会联系者,本会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国家刑法,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取消其会籍。 第十条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我省美术事业的海内外美术家及各界朋友,经主席团研究同意,可聘请为协会的“名誉会员”。 组 织 第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省美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主席团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届中任免理事会理事、主席团成员,须经过主席团提名,完成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届中任免理事要根据会员增加的数额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原则上新任理事数不超过新增会员总数的15%。 主席团要树立为广大会员服务意识,秘书长执行主席团决议和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主席团职权为: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与中国美协、各地区美协和美术团体保持工作联系,召开省美术工作会议; (3)讨论审批新会员,依照中国美协章程和规定积极推荐会员加入中国美协。 (4)处理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本协会按各大画种建立艺术委员会。各画种艺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协会主席团聘任。艺委会应积极有效地开展本画种的创作、展览和研究活动,并与中国美协相应的艺委会协调工作。艺委会的任期原则上与协会理事会的任期同步。 第十六条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由主席团提名,可推举为本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或聘请为顾问。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主席团还可聘请对我省美术事业有贡献的海内外艺术家或热心支持美术事业的著名人士为“名誉顾问”。 第十七条理事会对主席团成员进行一年一度的民主测评,分别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等级,测评结果报送上级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九条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的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经民主程序可予以罢免或责成其辞职。 经 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严格加强财务管理,执行文艺活动立项与结项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海南省美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HAINAN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HNAA),会址设在海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海南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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