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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法委员会
释义

国际法委员会,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Of the United Nations),是隶属于于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研究机构。 国际法委会是根据大会1947年11月21日第174(Ⅱ)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宪章》第13条1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根据这一规定,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第174(11)号决议,成立国际法委员会并通过其章程。1949年4月12日,国际法委员会举行了首届年会。

宗旨

法委会的宗旨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它的工作一方面是就尚未制定国际法加以调节的议题或各有关法律尚未在各国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的议题编写公约草案;另一方面是在已具有广泛的国家实践、先例与理论的领域更精确更系统地阐述国际法规则。

组成

委员会最初有15名成员,1956年增加到21人,1961年增加到25人。1981年,根据大会1981年11月18日第36/39号决议,委员会人数又增加到34人。

委员人选由联合国由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经联合国大选产生。委员会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而不是作为其政府的代表。他们必须是公认的在国际法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士。选举由大会主持,每五年进行一次,可连选连任。候选人中以得票最多并得到出席及投票会员国过半数选举票当选,人数可达规定各区域集团的最高名额,其任期为5年。两次选举之间出现的空额由委员会自行补选。

职能

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草工作。有些专题是委员会决定的,而有些是由大会提交的。每当委员会完成了一个专题,大会往往召集一个全权代表国际会议,经协商一致通过草案,缔结公约,接着向各国公开签署。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精神和《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章程》第15条规定,国际法委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联合国国际法委会章程》对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但委员会在实践中将其结合了以来。

值得注意的是,除国际法委会外,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以及各特设委员会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另外一些专题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多元化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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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