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花卉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福建省花卉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社团组织,现有兰花、水仙花、杜鹃花、山茶花、盆栽、盆景、插花花艺与零售业、种子种苗与资材、根艺、金鱼、花卉进出口等11个分支机构,正在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还有赏石、观赏苗木、花卉文化与教育、食用与药用花卉等4个,并联系福州、厦门、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和南平等九个设区市花卉协会。 协会始终坚持“组织、协调、服务、指导”的办会宗旨,充分发挥横向联系广、会员众多、人才荟萃、信息灵通等优势,积极开展为政府、会员、花卉企业和花卉生产者服务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已成为省内外颇具影响的社团组织之一,在全国各省(市、区)花卉协会中排名第二位。2005年被中国花卉协会授予全国先进花卉协会荣誉称号,2005年、2007年和2008年三度被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全省先进学会,2008年被省民政厅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单位。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FF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在福建省从事花卉及相关领域生产、科研、教学、营销和管理等部门的科技工作者、花卉工作者和花卉爱好者、热心者,为促进花卉科技进步,协调和推动全省花卉事业发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兼具学术性和行业性的综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全省花卉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花卉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努力提高我省花卉科研水平;积极发挥协会跨行业优势,努力促进行业内的有序分工与合作;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不断提高全省现代花卉业发展水平,促进花卉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福建省林业厅,其办事机构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冶山路10号省林业厅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组织会员和科学工作者开展现代花卉研究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花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编发花卉专业资料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现代花卉业的发展方向、布局、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建议,协调和促进花卉的流通设施和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部门合作和横向联系,推动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五)开展花卉专业领域的技术认证、咨询服务,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类花卉展览;接受委托承担花卉项目评估、技术评定和成果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的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工作。 (六)协调和组织产、学、研联合,促进花卉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或行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调查研究国内外花卉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花卉经济、技术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协同建立和完善花卉经济统计工作,开展信息、技术服务。 (八)促进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智力开发,搞好各级各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及闽台、闽港、闽澳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往,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加国际和闽台、闽港、闽澳花卉贸易、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等活动。 (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一)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培养和举荐人才,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增强自律性。 (十二)兴办有利于花卉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符合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科技工作者,高技能人才,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有一定技艺的个体劳动者,热心花卉事业的爱好者。 个人会员分高级会员和普通会员。凡具有本会连续会籍5年以上(含5年),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等以上高级技术任职资格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对本学科或本专业科技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对本学科或专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会开展科技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企业家,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二)单位会员 在福建省内从事花卉及相关产业生产、科研、教学、营销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从事花卉及相关产业活动的社团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本会下属各分支机构,可依本会章程规定和分会工作规则在本省范围内发展会员,但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生效。各分支机构会员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会费的,本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参加理事会工作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协会工作,愿为协会和会员服务;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推荐产生。名誉会长、顾问视工作需要可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会长和顾问必须是:(1)历届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对协会工作有较大贡献的;(2)对协会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视工作需要,本会可成立若干专业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属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法人资格,按本章程制订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换届与本会换届同步进行。分支机构换届前,应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报本会资格审查,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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