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院制 |
释义 | 二院制(BicameralSystem)是国家的立法权由二个议院行使其职权的制度。 二院制发源于英国,由中古时代的等级会议发展而成。一二一五年大宪章所规定的大会议,及一二九五年所召集的模范国会,皆包括僧侣、贵族和平民代表,直至一三三三年,方由僧侣和贵族组成上议院(UpperHouse),平民代表组成下议院(LowerHouse),形成二院制。 美国独立、法国革命后,亦采二院制,现今世界主要国家多采用之。 优点二院制的主要优点为: 一、 可以防止议会的专横与腐败(上议院有牵制作用)。 二、 可以调和政府和议会的冲突(一院与政府有冲突,他院可以居间调停)。 三、 可以减少立法或议事的草率(上议院抑制作用)。 四、 在联邦国家,可以下院代表人民,上院代表各邦,维持联邦与各邦的均衡。 五、 可以一院代表国家的特殊势力,平衡另院的平民势力,使社会渐趋调和。 孟德斯鸠、穆勒约翰、蒲莱斯、梅茵等人主张二院制。事实上,下议院代表民意,权力日增,上议院逐渐萎缩,已趋向一院制,(英国自一九一一年以后,节有此倾向),尤其是共产国家,除苏联与南斯拉夫外,皆采一院制(UnicameralSystem)。下议院议员的产生,各国多由选民按普通、平等、直接、秘密原则选举之。上议院议员的产生方法,各国不同,美国、巴西、智利、意大利、澳大利亚及日本,由选民直接选举,英国由贵族世袭(全部贵族均有权出席贵族院,实际除重大法案外,参加者极少),加拿大由政府任命,西德由各邦政府或各邦议会选举或选派,法国由人民间接选举。 权限关系上议院与下议院的权限关系,有为完全平等的,如瑞士、瑞典、意大利、秘鲁、多米尼加、埃塞俄比亚、布隆迪、苏联等国是;有在一般法案上,二院权力相等,而在上院、下院或上下院保有某种特定权力的(上院专有权多为人事同意权或任命权,下院专有权多为政府对下院负责),如比利时、厄瓜多尔、阿根廷、纳米比亚、南斯拉夫等国是;有的上议院的权限,远不如下议院的,如一九一一年以后的英国是。 美国的租税法案,必先由下院提出,一般国家亦多规定租税、预算、财政法案由下院提出。玻利维亚规定预算案、保持平时军力案、及授权行政机栏贷款案要在下院先提出。 日本一般法案,下院通过上院反对,如下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成为法律;预算案如二院不一致时,以下院决议为准。 英国上院对下院普通多数通过的普通法案,可以延搁一年,牙买加为半年。两院对于同一议案不能一致时,有些国家由两院各选若干代表,举行两院协议会(JointCouncilofBothHouses),共同讨论协商。 二院议员数额有些国家在宪法上规定以法律定之,如法国、巴西、中非、阿尔及利亚、日本等国是;有些国家在宪法上没有规定议员数额,如瑞典、萨尔瓦多、缅甸、埃塞俄比亚等国是;此外,或在宪法上规定议员一定数额或某种确定数额的原则,通常都是上院人数较少,伊拉克上院议员仅有下院的四分之一(美国上议院议员一百人)。 任期二院议员任期有相等的,如缅甸、比利时两国是;不等的,如美国界议员任期二年,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法国国民议会议员任期五年,参议院议员任期九年;另外,瑞士、德国上院议员为邦派代表,无一定任期。 国家的立法机关,除二院制与一院制外,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七六号解释,认为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的国会为例外;法国在二院之外,另设社会经济会议,是咨询性质的机关;马来西亚在二院之外,另设统治者会议,有选举国家元首,同意某种宗教行为,及批准法律等权力,皆非立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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