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动机与效果 |
释义 | 伦理学中关于道德评价的一对重要概念,是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方面。动机是道德行为的直接动因,效果是道德行为的后果。两者是密切联系的,要想作出正确的道德评价,就必须把它们有机地统一起来。 动机反映行为过程的主观方面,它是道德意识的重要内容,包含着对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人生目的的认识,是道德行为的基本动因或出发点。在日常用语中,它和愿望、目的等概念往往在同等意义上被使用。而在伦理学上,它们却是相互有别的。愿望指在激情、思虑支配下,对同时出现的各种动机的一种选择。恩格斯说:“愿望是由激情或思虑来决定的。而直接决定激情或思虑的杠杆是各式各样的。有的可能是外界的事物,有的可能是精神方面的动机,如功名心、‘对真理和正义的热忱’、个人的憎恶,或者甚至是各种纯粹人的怪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 342页)。目的是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它表现为动机、意图和愿望,并贯穿于行为的全过程,即使在动机改变的情况下,目的仍然起作用。 动机在人们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评价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正确与否直接规定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向。良好的动机,能够帮助人们从道德上认识到自己对社会、集体和他人所负的责任,从而作出有益的、高尚的道德行为。相反,不良的动机,能使人作出对社会、集体和他人有害的、卑劣的行为。在道德评价中,分析和确定行为的动机是对行为作出公正、恰当评价的关键因素。 效果效果反映行为过程的客观方面,它是由动机引起的行为实践及其客观结果。在日常用语中,效果往往被简单理解为预期目的的实现。但在伦理学上,效果不仅指预期目的的实现,也包括行为活动和影响。行为虽由动机驱使,但只有转化为相应的效果,才能够完成动机的作用。效果既是判断动机好坏的标志,又是转化为新动机的前提。 相互关系动机和效果是行为构成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任何人的行为都是由一定动机引起的,又都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影响和结果;一定的行为过程、影响和结果又总是直接、间接地反映着一定的动机。在一般情况下,动机和效果是一致的。好的动机产生好的效果,坏的动机产生坏的效果。但在有些情况下,动机和效果也会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好的动机可能产生坏的效果,即所谓“事与愿违”;坏的动机也可能产生好的效果,即所谓“歪打正着”。在这种情况下,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究竟是根据行为的动机,还是根据行为的效果?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曾有过动机论和效果论的长期争论。 动机论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动机和效果关系的争论。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是动机论的最早代表。他把动机与效果、义与利绝对对立起来,只强调“仁义”动机,否认利益效果对评价行为的意义。汉代的董仲舒继承了孟子的思想,他在《春秋繁露》中明确提出“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的主张,认为一个人行为的善恶,主要看他是否出于“道”、“理”的善良动机,而不在于功利效果。宋代理学家朱熹把董仲舒的“正义不谋利,明道不计功”的思想誉为“大法”。这种动机论传统,对中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也长期存在动机论和效果论之争。中世纪 法国经院哲学家 P.阿贝拉尔是一个典型的动机论者。他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来自意向、动机,意向、动机是善的,行为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阿贝拉尔的动机论,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反对封建神学预定论的因素,但他片面夸大意向、动机的决定作用,否定人的道德实践及效果对道德评价的意义,在理论上则是错误的。19世纪德国哲学家I.康德是动机论最著名的代表。他认为,道德行为的善完全出自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不在于行为所达到的效果和利益,而在于它遵循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即“绝对命令”。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说:“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结果,只在于问意志是怎样被决定的,和什么才是它(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准则的动机。”这种只谈动机,不管效果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向往革命又不敢革命的软弱性。 效果论与动机论相反,有些伦理思想家认为,只有能够达到一定利益和有效果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否则就无法评价行为的善恶。中国宋代的陈亮、叶适等人,针对空谈“义理”、“不知事功”的虚伪说教,明确提出“功利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叶适在其《习学记言》中,更进一步批驳了动机论者“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的观点,指出:“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清代思想家颜元,更是强调践履、功用,明确主张要“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 19世纪英国的功利主义者J.边沁、J.S.密尔等人也主张效果论。边沁虽不否认动机的作用,但他认为一个人的动机如何,与行为是否道德无关,道德的价值不存在于主观领域之中,而只存在于客观事实之中,存在于行为的效果之中。密尔发挥了边沁的这一思想,认为不管动机道德或不道德,只要达到具有功利的效果就是道德的。在他看来,一个人如果欺骗把东西托给他的人,即使他的动机是为了报答另一个对他有更大恩惠的人,这种行为仍然是不道德的。功利主义者为了替他们强调效果的片面观点作辩护,还提出要把行为者与行为区别开来,认为对道德行为进行评价,可以只考虑效果,不考虑动机;如果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价,就要考虑他的动机。这种把人的行为和人本身分离的做法,并不能弥补效果论在理论上的漏洞。因为,道德行为和行为者是不能绝对对立的,行为的动机就是行为者的动机,只有把行为和行为者统一起来看待,才能作出正确的道德评价。 动机与效果统一论中外伦理思想史上也有一些伦理思想家提出从人的行为的动机和效果这两个方面来进行道德评价。中国先秦时期墨家的创始人墨子最早提出了“志”、“功”这两个概念,“志”就是动机,“功”就是效果。《墨子·鲁问》中说,鲁国君曾问墨子:我有两个儿子,一个爱好学习,一个爱好把钱财分给别人,你看哪一个为太子合适?墨子回答说,不能光看他们的效果,还要看他们的动机,最后才可决定。因此,他劝鲁君“合其志功而观焉”。墨子关于志功结合的思想包含着合理因素,但他没有解决如何结合的问题。在西方,19世纪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从唯心主义方面辩证地解释了动机和效果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人的行为是一个动机和效果统一的过程。动机规定着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价值,没有动机就没有道德行为。但是,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不能仅仅依据动机,还要看动机所达到的结果。因为,行为的手段和结果体现着动机的价值,构成行为的客观方面和现实内容。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就在人的一连串行为之中。因此,在评价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时,必须坚持内外统一、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任何把两者割裂或片面夸大一端的观点,都是“抽象理智”。黑格尔的这个思想是深刻的。 在动机和效果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真正克服了以往伦理学说中动机论和效果论的片面性,提出了动机与效果辩证统一的科学解释。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唯心论者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机械唯物论者是强调效果否认动机的,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为个人的和狭隘集团的动机是不好的,有为大众的动机但无被大众欢迎、对大众有益的效果,也是不好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25页)。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对任何人进行道德评价,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否则,就无法判断行为者的动机究竟是好还是坏,而且在实践上还容易被一些人用所谓“出于好的动机”为自己不好的行为辩护。如果不看动机,片面强调效果,以效果作为道德评价的唯一根据,不仅会把“歪打正着”的行为当作道德行为,而且还会把那些由于经验不足、认识不全面、方法不对头或者由于偶然事故等所造成的效果不好的行为,简单地归结为动机不良。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强调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决不是把二者主观随意地并列起来,而是强调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强调实践及其行动效果的检验作用。因为人的动机是在实践中产生,又是在实践中发展的。因而人的内在动机的好坏,只有表现为外部行动,并通过实践才能得到检验。人的行为是一个从动机到效果的过程,如果没有反复的实践和在实践中采取正确的方法,所预期的效果也是难以达到的。在只有善良的动机而没有好的效果的情况下,动机是否善良,也只有通过社会实践及其效果才能检验。譬如,医生给人治病,好的动机未必能达到好的效果。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对医生主观动机的检验,不仅要看效果,而且还要看实践及其过程。从医疗过程看,如果医生在各方面采取了认真负责的精神,只是因为技术和意外的情况才导致了事故,而在事故发生后又能严肃对待,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改正,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简单判断该医生是不道德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动机和效果辩证统一论,科学地解决了道德评价中的方法论问题。对人们全面认识现实生活中动机和效果常常不一致的情况,正确进行道德评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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