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佃客 |
释义 | 名词解释又称“佃户”。简称“佃”。魏晋时指世家豪族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唐以后指完全失去土地,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唐代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可免官府的课役。宋代编入国家的户籍,不再是地主的私属,须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徭役。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牢牢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地位近似农奴。《晋书.食货志》:“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宋史.刘师道传》:“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明实录.太祖洪武五年》:“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清成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三》:“大凡天下土田,民得租而输赋税于官者谓租主,而又收其余以自赡给,为佃户。所在皆然,不独漳一郡而已。” dianke 佃客 历史魏晋南北朝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地主豪强所荫占的依附农民。亦称田客。在汉代,原自由身份的宾客逐渐降为贵族、豪强的附从。东汉时期,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渐多,对主人的依附性渐强,身份越来越卑微化,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称。自魏晋开始,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客作为世族豪强私属的依附地位,而且数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赐客”、“复客”和“给客”,世族豪强私相召募、荫庇以及放免奴婢为客等多种途径。 世族豪强拥有占客的特权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国时,曹魏政府赐给公卿数目不等的客户,以后农民为避课役,乐于投庇,以致贵势之家动辄拥有佃客数百人。孙吴也通过复客方式,赏赐给世族豪强大量佃客,其中不仅有屯田客,也有编户农民,吕蒙破皖城后获赐的是寻阳屯田六百户。陈表所得复客二百家则是编户农民。复客属于合法佃客,而非法荫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认为合法。如孙权曾下令,故将军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问”。西晋也有赐客制度。大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得荫人以为佃客,具体数量是:第一、二品官荫庇佃客不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此外,还可荫人以为衣食客。又可荫庇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荫庇佃客数的公布,目的在于限制非法荫庇。但实际上作用甚微,却使更多的非法佃客获得了合法地位。许多世族豪强在荫庇亲属的名义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额佃客东晋不得不再次颁布给客制度,规定第一、二品荫庇佃客不超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各品的给客数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额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数,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国和北朝世族豪强荫占佃客的情况同样存在。南燕时,百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这种现象在北方十分普遍,只是荫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结坞自保的形式出现,带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实行的宗主督护之制,则使世族豪强在宗族名义下荫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后,实行均田制,曾以减轻赋役和政治强制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荫户恢复为国家编户。但随着赋役的加重和土地兼并的剧烈,均田农民浮逃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为世族豪强所荫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类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万,寺院三万余所。南朝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余万,寺院五百余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过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夺民田,多数拥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农民,在寺院的庄园里从事耕作,负担寺内各种杂役,受僧侣地主的剥削和奴役,实际上是变相的佃客。北朝属僧曹管辖的僧户,每年输谷六十斛,可以说是寺院团体的合法佃客。从凉州赵苟子二百家僧户“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余人”来看,他们所受的剥削压迫是很重的。 对主人处于依附关系的佃客身份地位高于奴婢,奴婢经放免才得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于自耕农。国家所承认的佃客,也不能单独立户,只能附注于主人的户籍上。他们不属国家编户,“皆无课役”,不必向国家纳租服役,但终年为主人耕种田地,从事杂役,以至荷戈作战。按照法令规定,佃客所耕种土地的收获物和主人对半分,剥削量是相当重的。他们通常都是世代相袭,只有经过主人的放遣才能获得自由。限额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国家并不承认他们的依附关系,并且常常采取检括户口的手段促使他们重新成为编户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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