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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滕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目标,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关停拆除10万吨以下单线立窑水泥生产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发[2007]108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奖励和对拒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强制拆除费、场地平整费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经贸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市经贸局是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奖励资金年度总预算。

2.参与奖励资金补偿额度的确定。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4.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科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和分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地验收合格后,提出具体补偿意见,并通报市财政局。

3.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落实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负总责。

4.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章 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奖励资金与中央、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统筹使用。

第七条 奖励资金依据“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及企业的职工安置等,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企业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报与核拨

第十条 申报企业要按照要求填写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章奖励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虚报淘汰产能任务的企业要进行通报,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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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7: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