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 |
释义 | 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日俄战争后,日本夺取了帝俄在我国东三省南部地区的侵略特权, 为迫使清政府承认,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2月22日由日本外务相小村寿太郎与清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匡力)在北京签订此约。共正约三款,附约 十二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朴茨茅斯和约》中有关东三省的规定,即俄国将旅顺大连租借地、长春到旅顺间的铁路及其支线以及与上述租 借地、铁路相关的一切权利全部移让给日本;(2)允在凤凰城(今凤城)、辽阳、新民屯(今新民)、铁岭、通江子(今通江口)、法库门(今法库 )、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今宁安)、珲春、三姓(今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今爱辉)、满州里等地开埠通商;(3)允许日本 直接经营安奉铁路;(4)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材。自此,日本势力侵入东北三省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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