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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音乐教师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中国音乐教师学会成立于1999年8月,10年来,在中国教育学会和中央音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直接领导下,在中国民政部、文化厅的大力支持下,在理事单位和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下,中国音乐教师学会持久而广泛深入地开展了音乐教育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促进中国音乐教育研究和音乐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成为推动音乐专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学会名称:中国音乐教师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Music Teacher Associatiom 简称CMTA

学会性质

本会是由全国各中、小学音乐教师,各类高等院校音乐专业大学生及从事有关音乐工作者的社会群体等部门自愿加入组织的一个以学术研究与实践的社团。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学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和组织音乐教育工作者,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促进中国民族音乐教育的繁荣和发展,为巩固社会统一,增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

业务范围

1、 组织、团结致力于音乐教育工作者及从事音乐工作者,协助有关部门培养、挖掘音乐专业人才。

2、 与中央、西安、武汉、四川等九所音乐学院及各地政府建立音乐无界限的密切联系,从而进行文化艺术的交流,共同探讨,触进音乐教育的实践与发展。

3、定期邀请音乐界资深人士及院方教授,进行中国音乐教育研究学术的讲座、讨论会、座谈会、信息交流会等。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音乐教师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Music Teacher Associatiom 简称CMTA。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各中、小学音乐教师,各类高等院校音乐专业大学生及从事有关音乐工作者的社会群体等部门自愿加入组织的一个以学术研究与实践的社团。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音乐教师工作者及从事本专业有关工作者,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推动中国音乐教育事业的新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出版政策、法规和国家标准;

2.组织音乐教育专题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3.开展有关的音乐专业培训活动;

4.编辑出版有关音乐教育书刊资料;

7.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考察活动;

8.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9.完成主管部门和中国音乐教师学会委托办理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VIP贵宾。

团体会员是与本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各企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职音乐教师与从事音乐专业有关的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表决权、VIP贵宾具有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学术会议、征文评奖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格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贵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升,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事理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八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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