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酒政 |
释义 | 酒政,是国家对酒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而制定实施的制度政策的总和。数千年来,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历代统治者对于酒这个影响面极广的产品,从放任不管到紧抓不放,实行了种种管理政策。这些措施有利有弊,执行的程度有松有紧,历史上人们对其有煲有贬,虽然这些都成了历史,但对于后人总有借鉴的作用。 二 古代酒政的内容(1 禁酒 2 榷酒 3 税酒 4 唐代特许下的税酒制的提出 5 其它形式的酒政 6 对违反官府酒业政策的处罚) 六 改革开放时期的酒政(1 对酒类专卖事业的管理工作的加强 2 对散装白酒加浆调度的规定 3 酒类卫生管理 4 酒类价格的调整 5 酒税征收 6 关于对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的管理) 古代的酒政酒政,是国家对酒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而制定实施的制度政策的总和。 一 酒的特殊性在众多的生活用品中,酒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用品。这是因为: 1 中国酿酒的原料主要是粮食,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质。由于酿酒一般获利甚丰,在历史上常常发生酿酒大户大量采购粮食用于酿酒,与民争食,当酿酒原料与口粮发生冲突时,国家必须实施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预。 2 酿酒及用酒是一项非常普遍的社会活动。首先,酒的生产非常普及,酿酒作坊可以大规模生产,家庭可以自产自用。由于生产方法相对简便,生产周期比较短,只要粮食富裕,随时都可以进行酿酒。酒的直接生产企业与社会上许多行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酒的消费面也非常广,如酿酒业与饮食业的结合,在社会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国家对酒业的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3 国家对酒实行榷酒以来,一般来说,酒是一种高附加值的商品。酿酒业往往获利甚厚,在古代,在社会上能够开办酒坊酿酒的人户往往是富商巨贾,酿酒业的开办,给他们带来了滚滚财源,但财富过分集中在这些人手中,对国家来说并不是有利的。酒政的频繁变动,实际上是酒利的争夺,即是不同利益集团对酒利的争夺的结果。即使在当代,不同行业,不同管理层,不同的流通环节对酒利的分配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的. 4 酒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它不是生活必须品,但却具有一些特殊的功能,如同古人所说的"酒以成礼,酒以治病,酒以成欢",在这些特定的场合下,酒是不可缺少的。但是,酒又被人们看作为是一种奢侈品,没有它,也不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酒能使人上瘾,饮多使人致醉,惹事生非,伤身败体, 人们又将其作为引起祸乱的根源。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酒业管理,使酒的生产,流通,消费走上正确的轨道,使酒的正面效应得到发挥,负面效应得到抑制也是一门深厚的学问. 数千年来,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历代统治者对于酒这个影响面极广的产品,从放任不管到紧抓不放,实行了种种管理政策。这些措施有利有弊,执行的程度有松有紧,历史上人们对其有煲有贬,虽然这些都成了历史,但对于后人总有借鉴的作用。 二 古代酒政的内容远古时代,由于粮食生产并不稳定,酒的生产和消费一般来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主要受粮食产量的影响。同时要明确的是,在奴隶社会,有资格酿酒和饮酒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层人物。酒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并不是商品,而只是一般的物品。人们还未认识到酒的经济价值。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汉朝前期。 从夏禹绝旨酒开始及周公发布<<酒诰>>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酒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酒政的具体实施形式和程度随各朝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在禁酒,榷酒和税酒之间变来变去。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实行不同的酒政,往往涉及到酒利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问题,有时,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交织在一起。另外,由于政权更迭,酒政的连续性时有中断,尤其是酒政作为整个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实施的内容和方式往往与国家整个经济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1 禁酒禁酒,即由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禁酒的目的主要是: 减少粮食的消耗,备战备荒。这是历代历朝禁酒的主要目的。 防止沈湎于酒,伤德败性,引来杀身之祸,禁止百官酒后狂言,议论朝政。这点主要针对统治者本身而言。 禁群饮,在古代主要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闹事。 由于酒特有的引诱力,一些贵族们沈湎于酒,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统治者从维护本身的利益出发,不得不采取禁酒措施。 在中国历史上,夏禹可能是最早提出禁酒的帝王。相传"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战国策·魏策二>>)在此,"绝旨酒"可以理解为自己不饮酒,但作为最高统治者,"绝旨酒"的目的大概不仅仅局限于此,而是表明自己要以身作则,不被美酒所诱惑, 同时大概也包含有禁止民众过度饮酒的想法。 实证明夏禹的预见是正确的。夏商的两代末君都是因为酒而引来杀身之祸而导至亡国的。从史料记载及出土的大量酒器来看,夏商二代统治者饮酒的风气十分盛行。夏桀"作瑶台,罢民力,殚民财,为酒池糟 纵靡靡之乐,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夏桀最后被商汤放逐。商代贵族的饮酒风气并未收敛,反而越演越烈。出土的酒器不仅数量多,种类繁,而且其制作巧夺天工,堪称世界之最。这充分说明统治者是如何的沈缅于酒。据说商纣饮酒七天七夜不歇,酒糟堆成小山丘,酒池里可运舟。据研究商代的贵族们因长期用含有锡的青铜器的饮酒,造成慢性中毒,致使战斗力下降。商代的灭亡被普遍认为酗酒成风是其重要的原因。西周统治者在推翻商代的统治之后,发布了我国最早的禁酒令<<酒诰>>。其中说道,不要经常饮酒,只有祭祀时,才能饮酒。对于那些聚众饮酒的人,抓起来杀掉。在这种情况下,西周初中期,酗酒的风气有所敛。这点可从出土的器物中,酒器所占的比重减少得到证明。<<酒诰>>中禁酒之教基本上可归结为,无彝酒,执群饮,戒缅酒,并认为酒是大乱丧德,亡国的根源。这构成了中国禁酒的主导思想之一。成为后世人们引经据典的典范。 西汉前期实行"禁群饮"的制度,相国萧何制定的律令规定:"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史记·文帝本纪>>文颖注)。这大概是西汉初,新王朝刚刚建立,统治者为杜绝反对势力聚众闹事,故有此规定。禁群饮,这实际上是根据<<酒诰>>而制定的。 禁酒时,由朝廷发布禁酒令。禁酒也分为数种,一种是绝对禁酒,即官私皆禁,整个社会都不允许酒的生产和流通;另一种是局部地区禁酒,这在有些朝代如元代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粮食丰歉程度不一。还有一种是禁酒曲而不禁酒,这是一种特殊的方式,即酒曲是官府专卖品,不允许私人制造,属于禁止之列。没有酒曲,酿酒自然就无法进行。还有一种禁酒是在国家实行专卖时, 禁止私人酿酒、运酒和卖酒。 在历史上禁酒极为普遍,除了以上的政治原因外,更多的还是因为粮食问题引起的。每当碰上天灾人祸,粮食紧张之时,朝廷就会发布禁酒令。而当粮食丰收,禁酒令就会解除。禁酒时,会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如发现私酒,轻则罚没酒曲或酿酒工具,重则处以极刑。 2 榷酒榷酒,现在称为酒的专卖。即国家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不允许私人从事与酒有关的行业。由于实行国家的垄断生产和销售,酒价或者利润可以定得较高,一方面可获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来调节酒的生产和销售。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在历史上,专卖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专卖 这种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负责全部过程,诸如造曲,酿酒,酒的运输,销售。由于独此一家,别无分店,酒价可以定得很高,故往往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收入全归官府。 (2)间接专卖 间接专卖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担酒业的某一环节,其余环节则由民间负责。如官府只垄断酒曲的生产,实行酒曲的专卖,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在南宋时实行过,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场所,酿具,酒曲,酒户自备酿酒原料,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酿酒数量不限,销售自负。 (3)商专卖 官府不生产,不收购,不运销,而由特许的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的款项并接受管理的条件下自酿自销或经理购销事宜,非特许的商人则不允许从事酒业的经营。 西汉前中期酿酒业是很发达的。但并没有实行酒的专卖,西汉武帝时期第一次实行酒的专卖酒业政策的变化,是汉武帝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财经政策的一部分。汉武帝在位的五十多年中,针对当时商人把持盐业,铁业,投机倒把,大发横财,但却"不佐国家之急"的不义之举,首先下令把盐业,铁业收归国家专营,这些措施为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为实行榷酒准备了重要的前提条件。既然盐和铁可以实行国家专卖,酒这种商品,到了一定的程度,提到专卖的议事日程也是迟早的事了。因为酒确实是一种可以为国家敛聚巨大财富的特殊商品。 促使实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还是国家财政的日益捉襟见衬。在汉武帝末期,由于国家连年边关战争,耗资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酒这种几乎象盐,铁那样普遍的物品,由于生产方法相对比较简单,生产周期比较短,投资少,原材料来源丰富,产区分布广泛,酒的销路极广,社会需求量极大,赢利丰厚,其敛财聚宝的经济价值终于第一次被体现出来了。据史料记载,天汉三年(前98年)春二月, "初榷酒酤"(<<汉书·武帝本纪>>。 榷酒的首创,在中国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国财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大事。这是因为(1)榷酒为国家扩大了财政收入的来源,为当时频繁的边关战争,浩繁的宫廷开支和镇压农民起义提供了财政来源。且这比直接向人民征税要高明,更合情理。因为酒是极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提高销售价格,表面上看,饮酒的人未受到损害。但酒的价格中实际上包含了饮酒人向国家交纳的费用。这对于不饮酒的人来说,则间接地减轻了负担,尽管这也是一般人所体察不到的。(2)从经济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转移到国家手中。因为当时有资格开设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财富过多地集中在他们手中,对国家并没有什么好处。实行榷酒,在经济上剥夺了这些人的特权。这对于调剂贫富差距,无疑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3)实行榷酒, 由国家宏观上加强对酿酒的管理,国家可以根据当时粮食的丰歉来决定酿酒与否或酿酒的规模,由于在榷酒期间不允许私人酿酒,卖酒,故比较容易控制酒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达到节约粮食的目的。 酒的专卖,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历史上,北宋和南宋两代酒的专卖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专卖有多种形式. 据史料记载,大体上有二种,此外还有承包制形式。 在历史上还有一种专卖,即酒曲的专卖,官府垄断酒曲的生产, 由于酒曲是酿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垄断了酒曲的生产就等于垄断了酒的生产. 民间向官府的曲院(曲的生产场所 )购买酒曲,自行酿酒, 所酿的酒再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这种政策在宋代的一些大城市,如东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阳)曾实行。 3 税酒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这与一般的市税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将酒看作是奢侈品,酒税与其它税相比,一般是比较重的。在汉代以前,对酒不实行专税,而只有普通的市税。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对卖酒的还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 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的初榷酒之前, 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作是敛聚财赋的重要手段。 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酒作为消费品, 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书·垦令篇>>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意思是加重酒税,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 毋敢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国的酒政,有两点,即:禁止百姓酿酒,对酒实行高价重税。其目的是用经济的手段和严厉的法律抑制酒的生产和消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 4 唐代特许下的税酒制的提出禁酒的结果无疑会使酿酒业受到很大的摧残,酒的买卖少了, 连酒的市税也收不到。代宗广德元年,安史之乱终于结束。唐政府为了应付军费开支和养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据<<新唐书·杨炎传>>的记载,当时搜括民财已到了"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地步。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再次恢复了180多年的税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唐书·食货志)。<<杜佑通典>>也记载:"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 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 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大历六年的作法是:酒税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地方上可用酒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 5 其它形式的酒政(1)隔酿法 这是南宋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 方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置办酿酒器具,民众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特殊的酒税。此法实行过一段时间,得到推广。 (2) 酒税均摊法:“酒随两税青苗敛之” 元和六年(811年),粮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钱,粮食多,必然酿酒风行,酒价必然下跌。如果再不改变原来斗酒纳税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户就将破产。统治者在此时及时调整了其酒政,是年,"罢京师酤肆, 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 "(<<新唐书·食货志>>)。<<旧志>>记载:"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 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收。"这说明当时罢去的是官办的酒店,正酒户(官方核定的酒户,如按额纳税的酒户,他们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纳酒税。青苗钱是一种地税附加税, 土地越多,纳的青苗钱自然就越多。这样一来,一般的人只要交纳少量的青苗钱,就可以自行酿酒自用,不必作为私酒而被禁止了。这是向全体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钱。在推行榷酒随两税青苗敛之的地区,则不再开设官办酒店。这种政策与唐前期的酒类自由经营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钱已经转化成地税附加税。这样既可平息民众对官办酒坊或官方认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一定的财政收入。 6 对违反官府酒业政策的处罚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种实施的必要手段, 在国家实行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 民国时期的酒政民国分为北洋军阀的北京政府和国民党的南京政府两个阶段。 一 北京政府的公卖制北京政府执政初期,一方面沿袭清末旧制,保留了清末的一些税种, 还参照西方的酒税法制定了一些新的酒政形式。最主要的是“公卖制”。 北京政府实行酒类的"公卖制"。公卖制始于民国四年(1915年)。 推行公卖制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北京政府的烟酒公卖局和各省的烟酒公卖局。机构如下图所示: 北京政府烟酒公卖局 │ │ 省专卖局 │ │ 分局 │ 分栈 │ 支栈 │ 承办商(特许) 当年五月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和公卖局的暂行简章。 六月拟定各省公卖局章程,稽查章程;八月续订征收烟酒公卖费规则,与章程相辅而行。同时, 招商组织公卖分栈或支栈。具体做法是,实行官督官销,酒类的买卖都须通过公卖分栈或支栈。酒的销售,由公卖局核计成本,利润及各种税,根据产销情况,酌定公卖价格,每月公布,通告各栈执行。各栈按照主管局规定的价格,经理本区域内各酒店的买卖事宜。管内各店须将每月产销酒的数量和种类,先期估计,投栈报明。分栈,支栈接报告后,前往检查,加贴公卖局印照和戳记,填用局制四联凭单,并代征公卖费。公卖费率为酒值的百分之十到五十(酒值+公卖费=公卖价格)。 北京政府实行的公卖制,实际上仍是一种特许制。政府无须提供资金,场所,不直接经营酒的生产,也不参与酒的收购,运销,受委托特许的商人,即分栈可支栈经理办理与酒有关的事务。经理人要先向公卖机构缴纳押金,得到批准后,发给特许执照。民国十五年,北京政府颁发了"机制酒类贩卖税条例"。规定无论在华制造的或国外进口的机制酒,都应照例纳税,从价征收20%, 从营销贩卖商店稽征,次年又规定出厂捐规则,向机制酒的制造商征税10%。初步建立了产销两税制。 北京政府的公卖制,只在国产土酒的产销上实行,而对于洋酒的啤酒, 则不受这一制度的限制。进口的酒,只交纳海关正子口税。民国十五年才开始对进口的和在中国仿制的洋酒从价征收20%的贩卖税。 二 南京政府的公卖制民国十六年,南京政府成立,同年六月,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 规定以实行官督商销为宗旨。公卖机关的组织结构与北京政府大致相同。 公卖费率以定价的20%征收。每年修定一次。民国十六年还发布了<<各省烟酒公卖招商投标章程,规定当众竟投,认额超过度额最高者为得标人,得标者需交纳全年包额的20%作为保证金。承包商每月交纳的税款,不得少于认额的十二分之一。 民国十八年八月对公卖法复加修订,公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 同时拟订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及<<烟酒公卖罚金规则>>。修订的公卖法与旧制有较大的变化。将原先的省级烟酒公卖局改称为"烟酒事务局",公卖栈改为稽征所。废除了烟酒公卖支栈,规定烟酒制销商应向分局或稽征所申请登记,并按月将生产或销售烟酒的品种及数量列表呈报。价格由各省规定,公卖费率为酒价的百分之二十,照最近一年的平均市价征收,每年修订一次。民国十八年,还制定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烟酒分卖罚金规则>>。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因机制酒名称范围较窄,改称为洋酒类税,并公布了 <<洋酒类税暂行章程>>。在国内销售的洋酒( 包括华人仿制及外国人制造的或进口的洋酒),从价征收30%。洋酒类税直接征税于贩卖商人,起运地方例不征税。与< <洋酒类税暂行章程>>相辅的还有<<洋酒类税稽查规则>>,<<洋酒类税罚金规则>>。 三 就厂征收制由于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发达,几千年来,酿酒业的规模较小。 清末开始,洋酒和啤酒在国内开始机械化生产,在酒政上也引入了一些西方的机制,就厂征收制就是其中的一种。洋酒和啤酒的税收,从征于零散的贩卖商人改为就厂征收,征于集中的制造厂商,是税收制度的一大进步。这也是符合酿酒业规模逐步扩大这一历史潮流的一个举措。就厂征收制和烟酒牌照税的征收奠定了现代酒税的基础。 民国二十年(1932年),公布了"就厂征收洋酒类税章程", 实行了就厂征收办法。就厂一次征足,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征税手续由烟酒税处派员驻厂办理。税率为值百征三十。厂商将各种洋酒出厂运销数量逐日据实通知驻厂员查明登记,由驻厂员于每月月终列表呈报查核。每月月终厂商将全月各种洋酒出厂总数及应纳税款数目结算清楚,开列清单,连同应缴税款于次月五日前呈送本部印花烟酒税处核收汇解。 同年还制定了"征收啤酒税暂行章程"和"征收啤酒税驻厂员办事规则", 啤酒税与洋酒税从此分开。该章程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厂制造之啤酒均应按本章程规定完纳啤酒税。啤酒税也由本部印花烟酒税处直接征收,一次征足,不再重征。啤酒税暂定为按值征百分之二十。有关核查和缴款方法同洋酒类。民国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一律改为从量征收,分箱装及桶装两类税率。四十八大瓶,即夸特瓶的箱装或七十二小瓶,即品特瓶的箱装的每箱纳税银元二元六角; 桶装的按每桶净装容量计算,每公升纳税银元七分。 四 烟酒牌照税的征收民国二十年还公布了<<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 该章程适应于在华生产及销售的所有酒类。分整卖和零卖两大类。整卖的根据营业规模分为三等,甲等每年批发量在2000担以上者,每季征收税银32元,乙等批发在1000-2000 之间的每季征银24元,丙等批发量在1000担以下者,每季征收16元。零售分为四等,每季纳银分别为8元,4元,2元和5角。该章程对洋酒类的营业牌照税也做了规定。中央政府征收的烟酒牌照税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该省市作为地方收入。民国二十三年七月,各省烟酒牌照完全划归地方,并由各省市经征,烟酒牌照税完全变为地方税收。民国三十一年,国民党中央政府接受地方税,通电废除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牌照税不复存在。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土酒定额税稽查章程",国产土酒改办定额税。税率因酒的类别和不同的省而有所区别。 民国二十五年,颁布"修正财政部征收啤酒统税暂行章程", 啤酒征税改归统税局办理,由统税局派员驻厂稽征,称为"啤酒统税"。啤酒税原从值征收,税率为 20%。次年因从价征收,致使纳税参差不齐。于是又改为从量征收。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民党政府以加强税收, 充裕饷源为由,将各省土酒一律加征五成。 五 国产酒类税民国三十年,公布了"国产烟酒税暂行条例",规定烟酒类税为国家税, 由财政部税务署所属的税务机关征收。烟酒类税均就产地一次征收,行销国内,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税捐。这就是按照"统税"原则征税。统税就是一物一税,一税之后,通行无阻,其它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征税。统税是出产税,全国采取统一的税率,中外商人同等待遇。国产酒类税的实行,说明了公卖费制的结束。 民国三十年的暂行条例还规定了酒类税按照产地核定完税价格征收百分之四十。并规定了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格 ────────────────────────── ×100=核定之完税价格 100 + 烟酒类税率之数 +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即15) 为配合暂行条例,还由财政部公布了<<国产烟酒类税稽征暂行规程>>,规定了征收程序,酒类的改制征税或免税方法,稽查及处罚规则等。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试办"国产酒类认额摊缴办法",从广西开始,以后在川康黔赣各省次第推行。这实际上相当于南宋在乡村实行过的包税制。实行不易,民国三十四年停止执行。 民国三十一年九月,财政部公布了"管理国产酒类制造商暂行办法"。规定重新举办酿户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准酿酒。每年每户以二万四千斤为最低产量,不满者不准登记。 抗战胜利后,对某些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目的是提高税率。 这大概是在对照其它国家酒税征收情况后,认为本国的土酒,洋酒税率均较低微。民国三十五年,国民党二中全会作出提高奢侈品税率的决议,以"胜利以后,复员建设,需用浩繁,为充裕库收,平衡收支"为理由,将国产酒类税率提高为百分之八十,洋酒, 啤酒税率则提高至百分之百(抗战时洋酒和土酒税率为百分之六十)。民国三十五年八月,民国政府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条例>>,酒类税税率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征百分之八十。 当代中国酒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当时的解放区曾实行过酒的专卖.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现在的近五十年中,基本上仍然实行对酒的国家专卖政策.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因而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主要的管理机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 建国初期的酒类专卖建国初期的酒类专卖(1949年10月至1952年12月) 建国初期的酒政承袭了民国时期的一些作法,行政管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如开了全国首届专卖会议,明确专卖政策是国家财经政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专卖事业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专卖品定为酒类和卷烟用纸两种.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由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还组建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有关企业进行企业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 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零销酒商也可由经过特许的私商承担,其手续是零销酒商”向当地专卖机关登记,请领执照,及承销手册”,“零销酒商,凭执照和承销手册,向指定之专卖处、或营业部承销所承销之酒,其容器上必须有商号标志,并粘贴证照,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许运往他区”。对违章违法行为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1950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在<< 关于华北公营及暂许私营酒类征税管理加以修正的指示>>中,“决定对公营啤酒、黄酒、洋酒、 仿洋酒、改制酒、果木酒等均改按从价征税。前列酒类其所用之原料酒精、或白酒,应以规定分别征税”。酒精改为从价征收,白酒按固定税额,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1951年7月28月,又决定从1951年8月16日起,一律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酒类税率从价计征.除白酒和酒精仍在销地纳税外,其它酒类一律改为在产地纳税. 二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酒类专卖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酒类专卖(1953-1957年)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酒的专卖在商业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改变专卖行政机关与专卖企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商业部拟定了<<各级专卖事业行政组织规程(草案)>>,报请政务院审查颁发,各级专卖事业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如下所示: 中央设专卖事业总管理局,归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领导. 大区设专卖事业管理处,受大区商业管理局及专卖事业总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省(盟)设省(盟)专卖事业管理局,受省(盟)商业厅及大区专卖事业管理处的双重领导. 直辖市设专卖事业管理处; 专区及省辖市设专区、市专卖事业管理局; 县(旗)设县(旗)专卖事业管理局; 直辖市、专区及县的专卖事业都受当地政府及上级专卖事业管理机构的双重管理。各级专卖行政机关和各级专卖企业机构合署办公。 为保证专卖事业的严格执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了<< 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酒类的收购单位必须设专职验收人员,对较大的酒厂设驻厂员, 小厂或小酒坊配设巡回检验员,包干负责.收购单位是负责酒类商品检验和保证酒质的第一关.中国专卖事业公司还制定了<<包装用品管理试行办法>>、<<酒类、卷烟、 烟叶、盘纸、铝纸仓库保管制度>>。1954年6月30日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发布了<< 关于加强调拨运输工作的指示>>,白酒和黄酒,各大区公司可着地产地销的原则, 根据既定的购销计划,结合产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大区内的调拨供应计划, 并使省市之间通过合同的约束,完成调拨任务.全大区购销计划不能平衡时,上报总公司研究调整 ,在全国调拨计划内确定大区与大区之间的调拨,双方大区公司根据计划签订具体的供应合同.酒精和国家名酒为计划供应之商品,由总公司掌握,统一分配. 1953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酒类的税收,专卖利润及价格作出了规定.白酒、黄酒和酒精的专卖利润率定为11%,其它酒类为10%; 专卖酒类依照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应于出厂时纳税;用酒精改制白酒, 暂按一道税征收. 三 大跃进时期的酒类专卖1958年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它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 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许多地方无形中取消了酒的专卖. 对于酒精改制白酒,究竟是由生产企业(归原食品工业部管理)配制, 还是由销售企业(归商业部管理)配制,曾有所反复.1957年原食品工业部制酒局、供销总局与城市服务部的中国专卖公司先后联合通知一些省市,决定由酒的工业生产部门设立酒精配制白酒的试点,虽然酒质有所改进和提高,但由于配制后的酒酒度较酒精要低,故运输费用较高,在贮运过程中,酒质发生变质,故1958年第二商业部糖业烟酒局和轻工业部(原食品工业部)供销局发布了<<关于改变酒精配制白酒的方法的联合通知>>,改由商业部门进行兑制. 四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酒类专卖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酒类专卖(1961-1965年) 1960年下半年起,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 国务院于1963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方针,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工作,并对酒的生产、销售和行政管理、专卖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期间, 酒类生产和酒类销售各司其职. 1 酒类的生产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安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社队自办的小酒厂和非工业部门办的酒厂,按照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根据归口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各地对现有酒厂进行整顿.所有酒厂生产的酒,必须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 2 酒类销售和酒类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工作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在酒的销售方面,批发由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它一些代销点经营,除此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销售。关于各级专卖事业管理局和糖烟酒公司的设置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企业经营。 五 文革时期酒类专卖文革时期酒类专卖(1966-1976年9月)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地区酒类专卖机构被撤销, 人员被调走或下放到农村或基层,酒的专卖管理工作处于无人过门和无章可循的状态.但在当时的以" 阶级斗争为纲"的大环境下,酒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都处于较为严格的国家计划控制之下, 酒类的生产和流通秩序还是较为正常.这也是在低生产水平,低消费水平下的一种宁静. 1966年3月21日,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下达了<< 关于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的通知>>, 决定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而在1954年曾规定对此类酒由海关代征专卖利润. 六 改革开放时期的酒政改革开放时期的酒政(1977-1990) 新中国酿酒工业在前三十年,发展较为缓慢,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从1980年之后发展尤为迅速.出现了各行各业办酒类的浪潮,国家对酒业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酒类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原有的轻工业部管酒类生产, 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的体制下,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如何运作,还正在探索.在这一期间, 许多新的管理措施相继出台. 1 对酒类专卖事业的管理工作的加强国务院于1978年4月5日批转了商业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这一报告对酒类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酒厂的“来料加工”、家酿酒、专卖利润以及偷漏税、欠交专卖利润等违法情况,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酒类生产,该报告要求现有的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新增设国营专业酒厂,必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组织生产.当时的人民公社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小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对于农场、 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以批准留用的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原料酿酒的车间,须经县级专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酿酒。所产的酒不得自行销售,须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对于酒的销售和运输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酒类专卖机构仍按原有的规定加以充实加强, 县级以上的商业部门设立糖业烟酒公司,这一机构同时又是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管理,又担任专卖管理,县以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可在各县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税务所协助。 2 对散装白酒加浆调度的规定50年代,实行由商业部门(酒类批发部门)负责对酒类生产的散装酒进行加浆调度,虽有节省运力,节约资金的积极作用,但酒的质量及酒的特色难于保证. 1987 年 10月31日,商业部和轻工业部发出<<关于由生产单位解决散装白酒酒度的通知>>,规定:散装白酒的加浆调度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单位进行;流通环节均不再用酒精配制白酒.散装白酒出厂前都要经过化验,并定期送卫生防疫部门检验, 符合质量标准才能出厂. 3 酒类卫生管理80年代开始,我国的酒类生产开始全面而迅速发展, 生产企业不再仅局限于轻工行业,有的生产单位,不严格履于登记注册手续和卫生检验工作, 致使许多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酒流入市场,直接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1981年颁发了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规定用酒精作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 所用的酒精必须符合蒸馏酒的卫生要求; 所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2年,1986年和1990年, 国家有关部门都对酒类卫生的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0年10月,卫生部修订了<<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4 酒类价格的调整198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酒价,而在此之前,酒价和其它商品价格一样,基本不变 .1982年10月7日,国家物价避,商业部和轻工业部下达了<<关于调整部分酒价的通知 >>,适当降低部分地方名酒的价格.1987年7月之后,名白酒的价格普遍放开. 这次调价幅度较大.有的国家级名酒从每500克数十元升至百元以上. 5 酒税征收1983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当时酿酒用粮分为数种,有的是日常用粮,有的是饲料用粮,有的是国家统一定价的粮食,而有的则是议价粮(价格销高于国家定价粮),于是规定: 用日常用粮酿酒的按60%的税率征税,对于饲料粮酿酒的,按40%的税率征收.对于用议价粮酿酒,由于谇价粮价格较高,如仍按60%的税率征收,实际加重了许多生产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收入.故对于用议价粮酿酒的,有一定幅度的减税.但有的地方为了本地的利益,减税幅度过大.故规定, 减税后的税率由不得低于30% 改为 40%.1984年6月15日,财政部(84)财税字第165号文规定,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对企业用议价粮或加价料生产的啤酒减按29%税率征收工业环节工商税. 对于酒税征收和范围,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白酒征税时,瓶装酒可扣除包装部分的费用后再征税(瓶子、瓶盖、瓶盖内塞和商标签可费用不计入征税范围), 而对于黄酒、啤酒,一律按带包装的销售价格征税。有的酒厂酒的出厂价较低, 由商业部门实行价外补贴,对于补贴价款,也应并入销售收入的征税范围.1988年7月28日名酒提价以后,审计署审工字(1989)36号文规定:"新老差价作为提价收入, 按规定征收专项收入和各种税收". 6 关于对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的管理1991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复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寄售洋酒、啤酒、饮料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文中指出: 继续由经济贸易部对寄售进口洋酒实行严格管理,今且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对啤酒、饮料的进口, 应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的寄售进口业务,继续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其它单位不得经营。口岸收购站收购个人免税携带入境的洋酒、啤酒、饮料,须全部销售给中粮总公司或受其委托的有寄售经营权的单位,不得自行在国内市场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还同意适当降低寄售洋酒、啤酒、饮料的进口关税,产品税同时也做适当调整。 七 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出台 在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曾规定由轻工为部归口统一安排酒的生产,酒类销售和酒类的行政管理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事务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这就造成了我国酒类产销管理体制的分散,再加上有关的法规、规章不健全,酒的生产企业除了轻工企业外,其它部门如农业部门,商业部门等都可进行酒类的生产;在流通领域,原先制定的由商业部门负责收购,批发的机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国家对酒的产销无法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重新实行酒类专卖。199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1 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 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尽快提交国务院讨论确定. 2 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 3 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顿清理意见. 轻工业部的决见认为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 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 同时根据 “政企分开”的精神,建议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轻工业部关于酒类产销整顿的意见是,建议由轻工业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严格饮料酒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大型建设项目由轻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中小型项目也按同样原则由各级轻工业部门审批立项.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按排饮料酒生产项目.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 .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 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由轻工业部组织对饮料酒的国优评比工作;由轻工业部会同其它部门组织部优评比;省级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饮料酒省优评比.不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以展览会、博览会、文化节、旅游节、 地方节等名义,组织国内饮料酒的评比。 轻工业部还就调整饮料酒的税收政策提出意见:在保证国家饮料酒总税收额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对饮料酒实行高酒精度高税、低酒精度低税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5%调整到40%以上;黄酒和葡萄酒, 其产品税由现行的 30%和15%降为20%和10%;啤酒由从价计税败为从量定额计税.各类饮料酒厂一律不得减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商业部的意见认为:要解决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必须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组织保证;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商业部认为组织机构可本着"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挂一块牌子,恢复酒类管理局, 负责对酒类的流通管理.各级也按同样的原则设置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商业部酒类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会同轻工业部、国务院法制局拟定<<国家酒类管理条例>>; 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标准等;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会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 审批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准运证.对酒类流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是酒类批发.酒类管理局的任务还包括加强酒类市场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价格管理, 税务管理. 1991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酒业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管理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 设置国家酒类管理机构,统一全国酒类产销管理. 中央一级的酒类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酒类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授权设置管理机构。 以现有的商业部门的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为基础来建立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或建立全国酒业总公司,对全国酒类商品实行产供销统一协调管理。但在国务院对是否设立全国性的酒类管理机构还没有作出最后决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各地现实和立法后能切实可行,决定按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和现行体制,在中央一级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是国务院酒类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商业部是国务院酒类流通归口管理部门.并规定了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的主要职责. 酒类生产发展管理方面突出了国家计划对酒业生产的指导和管理。 酒类的生产发展由轻工业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合理按排,列入国家产品计划的酒类产品,其年度和长远规划指标,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关于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凡限额以上项目, 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工业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计委或受委托的省级以下计委会同同级酒类生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轻工业部备案。 禁止个体工商户以营利为目的酿造、配制各种含酒精的饮料。 酒类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 才可从事酒类生产,并规定了企业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 对酒类流通管理方面作出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酒类销售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酒类批发或者零售.并规定了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准许销售本厂产品,但不得经营其它企业的酒类产品. 计划内的国家名酒由轻工业部和商业部联合下达收购调拨计划,其它酒类产品由商业销售单位与酒类生产企业实行合同收购. 国家名酒由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指定的零售单位挂牌销营. 对于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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