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对企业的分立、合并、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活动,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只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的依法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程序为: (一)由领导交办的、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程序移交的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立即受理并做好登记。接收登记应载明事务来源、内容、接收时间、登记人、主要材料名称等事项。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检查送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详、情况不清的,应要求相关部门补充材料,或书面说明情况。 (三)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等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对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分析,作出评价,最终形成书面意见。 (四)以法律事务部门名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应当署名。 (五)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 企业法律顾问应在接收登记簿上注明书面意见上报或提交日期,并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九条 以总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的办理程序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由于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法律缺漏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领导错误决策或引发重大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情节分别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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