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共十三大党章 |
释义 | 简介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有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1936名,中央特邀代表61人,代表着全国4600多万党员。大会除审议通过了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面报告以外,还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习惯上将这次修改以后的党章称之为中共十三大党章,中共十三大章程或《中国共产党章程》(1987)。这个修正案对十二大党章中10条条文的13处进行了修正,其目的是使党的建设更加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要求。 一、党的十三大修改党章的历史背景1.十二大后党中央采取措施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妥善地处理了历史遗留下来许多重大问题,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机构改革和调整各级领导班子的工作,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行了恢复、发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使党的作风和组织得到了初步整顿,党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由于时间短,党在思想、作风、组织各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还来不及进行全面系统的整顿,十年内乱的流毒还没有完全肃清,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封建主义思想残余的影响和侵蚀趁改革开放之机有所增强,对党的建设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十二大之后,党中央不失时机地采取措施加强党的建设。十二大后,党中央主要采取了两大措施。 为了彻底肃清十年内乱的流毒,使党的建设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首先,根据十二大党章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的严格要求,从1983年冬季开始,到1987年5月,进行了全面整党。本着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团结同志、共同进步的目的,经过思想、作风和组织的整顿,在处理了必须处理的问题的基础上,最后郑重地进行党员登记。其次是在党内开展了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处理了一些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1986年9月召开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根本任务、指导方针、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十二大后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二大以后,党中央紧紧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抓紧搞好党的建设的同时,坚决推进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 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是当前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而改革的中心环节则是增强企业的活力。而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为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通过后不到半年,即1985年3月,党中央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两个月之后,中央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我国僵化的经济体制得以冲破,生产力获得了新的解放,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有了改善,大多数人过上了温饱生活,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市场供应大为改观,基本扭转了过去消费品长期严重匮乏的局面,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失调的状况显著改变,逐步转上了大体协调发展的轨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成就。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在政治、思想、文化、国防、外交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得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重要进展。国防建设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战略性转变。但是,必须看到,我们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面前,我们也还面临许多的问题和困难,这就是:我们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之中,许多制度尚不健全、不完善,特别是我们的许多思想观念,许多方面的制度、管理、监督还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僵化的思想仍然束缚着一些同志的头脑,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还有市场,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在不同环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领导工作中还有不少失误。 我们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与党的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与党的正确领导和党的建设分不开的,说明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而我们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则说明我们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我们的许多思想观念和做法,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即我们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还有许多与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3.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伟大而艰巨复杂的任务 党的十三大第一次系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提出了“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条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根据这条基本路线,大会提出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建设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翻,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经基本实现。第二步,到本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前进。”① ①《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16页。 十三大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这就是:“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环节,分阶段地进行计划、投资、物资、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体制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①具体地说,这个任务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二是促进经济横向联合的进一步发展;三是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四是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五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六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政策。 ①《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27页。 十三大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还提出了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根据这条基本路线提出的我国经济建设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规划了基本蓝图,也是给我们提出了要为之努力奋斗的伟大而艰巨复杂的任务。为了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了胜利完成十三大提出的伟大、艰巨、复杂的任务,我们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在党的建设问题上,十三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强调指出:“新时期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党的自身建设也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都应当体现这个指导思想。”② ②《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48页。 总之,十二大以来我们党的建设状况,十二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蓬勃发展,以及十三大给我们提出的复杂而艰巨的宏伟任务,都要求我们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必须适应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条件和新任务,必须进一步转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党的十二大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十二大制定的党章从总体来说是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和对政治体制改革愈益紧迫的要求,十二大党章中的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要求了,为了保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修正已不适应新情况新任务的条文,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党的十三大的任务之一。 二、十三大党章的特点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十二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没有对总纲部分进行修改,而只是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党章条文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办法,《修正案》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产生的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更加明确地规定和突出了要用差额选举的办法来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能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党内选举,相对于过去长期实行的等额选举来说,这是对党内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 进一步完善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修正案》对有关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突出了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增加了党内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的内容。这是发展党内民主,改变党内存在的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的不良作风,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 扩大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修正案》在十二大党章第十九条末增加了一段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职权问题的条文,进一步扩大了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有利于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那种把党的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忽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作用的现象。扩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也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之一。 此外,《修正案》对中央领导机构的设置(中央书记处)或组成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的产生办法进行了调整,使之更有利于对党的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对党的工作的监督。修正后的条文更体现了民主选举的精神。 2.更加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 《修正案》对企业和不同领导体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不是领导本单位的工作,而是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在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职能,却是领导本单位的工作。这是党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的一项改革,有利于正确处理党企关系和更好地发挥党在不同领导体制的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作用。 三、结语党的建设问题,从来都是同党的政治路线,同党肩负的历史重任联系在一起的。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的政治路线就是十三大提出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因而,党在新时期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党的自身建设也必须适应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要求。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正是从这一目的出发,为完成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伟大而艰巨的任务,使党能更好地担负起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重任,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转变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观念和做法,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发展党内民主,靠改革和制度,靠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路子的体现。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二)第十六条第一段“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改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第十九条末增加一段:“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1/5。”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中“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改为:“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第二十一条第三段“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改为:“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五段“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段中“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六)第三十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七)第三十三条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原第一段中“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改为:“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八)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中“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九)第四十六条中“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十)第四十八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改为:“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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