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通知 |
释义 | 浙教高教〔2007〕100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为提高我省劳动者素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学校办学定位不够明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个别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擅自变更办学主体,或者对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缺乏监控,致使出现违规招生、虚假承诺和乱收费等现象。这些问题已经或正在成为影响稳定和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因素。 为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维护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加快把我省高等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现就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成人高等教育的作用和发展定位 (一)进一步提高发展成人高等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向高中后和大学后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重要任务。大力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是我省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规模、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关系,推动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定位。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能力、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和专业。成人高等教育主要应面向在职从业人员提供业余形式的高中后和大学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普通本科院校要发挥学科专业的特色和优势,重点举办本科层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广播电视大学要发挥其覆盖面广的优势,重点向基层、向农村延伸教育服务;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要重点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开展各类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强化办学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 (一)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组织领导。各高等学校要把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理顺办学体制,完善管理机制,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加强对招生、教学、考试、学籍、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二)规范校外函授(教学)站(点)的设置,完善并严格执行备案程序。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函授(教学)站(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和校外站点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合作办学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自有固定办学场所和稳定的师资队伍;每所高校在同一市(地)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校外站点,因教育需求量大确需增设站点的,须报我厅审批。高校不得将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机构和自然人;校外函授(教学)站(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高校二级办学单位、系、个人不得擅自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校外函授(教学)站(点)和举办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 从2007年起,我厅将实行校外函授(教学)站(点)备案、年检和公告制。备案申请表和年检材料经校外站点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我厅。经我厅备案并年检合格的高等学校校外函授(教学)站(点),统一上报教育部,并同时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告,允许继续办学。今年我厅暂停受理新增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函授(教学)站(点)的备案申请,集中力量进行清理整顿后的校外函授(教学)站(点)重新登记备案工作。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对校外函授(教学)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信誉不好、教学质量没有保障、有违规行为的合作办学单位,要在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的前提下,采取果断措施,中止合作办学,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整顿后重新登记备案的校外函授(教学)站(点)报我厅高等教育处。逾期未办理重新登记备案的函授(教学)站(点),视作自动撤销并中止办学。 (三)加强对校外函授(教学)站(点)的管理、检查和监管。高等学校校外函授(教学)站(点)的设置必须与学校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以能否派出主讲教师和能否派出监考老师为限度,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承担办学主体责任的学校,不得转移和下放办学权和教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下放专业和课程设置、招生录取、考试命题和阅卷、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等办学权利。自2007年招生始,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全脱产学生放到校外函授(教学)站(点)学习,更不得将任何学习形式的学生放到未经学校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校外函授(教学)站(点)。 (四)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各高等学校不得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由录取高校统一发放,严禁校外函授(教学)站(点)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未经成人高考,高等学校和校外函授(教学)站(点)不得擅自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各高校招生宣传应统一规范,归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由各高等学校统一发布,校外函授(教学)站(点)不得自行制作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得在招生宣传中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如将各类成人教育混同于普通教育,将业余教育混同于全日制教育,将非学历教育混同于学历教育,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混同于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等)误导学生。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校园网上开辟成人教育专栏,并通过规范的媒体传播渠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布招生、办学、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相关信息,并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听、解答考生咨询。 (五)切实加强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政策,不得举办“超前班”、招收“超前生”,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现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擅自为学生调整学习形式和专业。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规范学历证书的填写、颁发工作,要加强学历证书政策、毕(结)业条件等的宣传,让考生及家长应知皆知。 三、加大教学投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高等学校要牢固树立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育人质量上来。各高校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任务和培养目标,加大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工作量计算、酬金发放、晋升晋级等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成人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以学习者为中心,针对在职人员的学习特点和需求,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突出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应用性和针对性,建立与学习对象、学习形式、学习方式多样化相适应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模式。建立完善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和保障监督体系,强化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实行教考分离,严肃考风考纪,大力推进成人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省教育厅将建立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实行对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统计监测制度,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不含短期)按普通高等教育学生1:1折算办学条件,并将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数据作为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和限制、停止招生的依据。 四、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各高等学校要从维护学校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将其纳入到学校学生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学生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把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思想动态。高等学校党政一把手对成人高等教育的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各高校要把稳定工作的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定期排查和梳理成人高等教育中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努力把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本通知精神适用于所有在浙江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院校。电大系统办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规程》的有关要求。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高校应同时符合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站)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 1.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情况调查表(1-2表) 2.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登记表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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