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及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家俱用具、仪器设备、图书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论其来源属于中央、地方或自筹资金购置,均应作为本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无形资产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计划财务处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完善全局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建账、建卡、报废注销实行综合管理;其中家具用具类资产(台、桌、椅、沙发、橱柜,含保险柜、架类、床类)由服务中心负责配置、调拨、账卡等日常管理,图书类资产由监测中心负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四条 房屋及建筑物。除临时建筑物以外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含基本建设投资、维修经费、项目专项经费建造的房屋)。 第五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种仪器设备。 第六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无形资产参照此标准。 第七条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图书、家具用具类物品按此要求执行,其余类似设备视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再另行明确。 第八条 蓄电池等易损易耗配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应备案登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九条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拥有占有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第十条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 第十一条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前兆、测震、强震、工程地震勘探等各类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图书。指由资料室统一管理、使用的专业藏书,包括各种中外文书籍、专业杂志、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纸质和电子地图等。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指各类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四条 其他类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物。自行建造的房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账。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盘盈的固定资产有相应原始价值凭证的,以相应凭证计价;无原始价值凭证的,按照同类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第十八条 固资产附属设施、配件等拆除或更新的,注销拆除部份价值,增计更新配件价值 第五章 资产购置的计划、采购、验收 第十九条 资产购置到位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核实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配置等经济技术指标,并在安装调试完毕投入使用后,检查其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物及重点项目验收按照基建和项目管理要求执行,但必须有资产管理人员到场。 第二十一条 台站购置仪器设备由2名台站人员在设备发票背面签字作为验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电脑及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需单独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资产登记入账依据;其余设备由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进行实物验收后直接在财务支出报销单“验收人”一栏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三条 在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购置的仪器设备,项目执行人员应记录项目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及安装部位(地点);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提供购货合同复印件,并由资产管理人员到场核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登记及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局资产按资金来源及使用部门双向并列管理。资产登记管理人员负责开取资产卡片、新增资产入账凭证、减少资产注销凭证(标识资金来源),建立资产明细账;财务人员根据资产入账凭证、减少资产注销凭证按资金来源增减相应核算账户内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总分类账。年终由资产登记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凭资产明细账与资产总分类账进行资产核对。 第二十五条 新增资产由承办部门凭采购(或工程)合同、购货发票、设备验收单(或工程完工验收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登记人员开取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凭证及资产登记卡片(一式三联)。其中资产登记入账凭证:一份与发票一起粘贴送财务报账,据以增计固定资产账;一份由财产登记人员登记财产分类账。资产登记卡片:一份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据以分类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管。如有合同保质金,前期款项已开取正式发票报账的,可以先做资产入账处理,到期后由使用部门出具质量合格证明,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付款。 第二十六条 资产报废注销,承办人员凭资产注销申请单到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开取资产注销凭证,同时注销账内卡片,每一年度由资产登记管理人员定期按资金来源打印期内资产注销汇总通知单送财务,财务人员据以按资金来源核销相应账户内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内部使用转移,由申请部门填写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送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开取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记录单,并调整卡片使用部门一栏。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资产的使用管理与保养,大型设备应建立常规保养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使用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运行负责。监测中心、工程所、科培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门资产的分布、去向。 第三十条 因人员调动等原因引起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到资产登记部门办理保管人员变更登记;退休、离职人员须在办理人事手续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调动、处置资产。因地震应急或其它原因需要调动部门或个人保管的固定资产时,应服从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财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核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资产清查由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使用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捐赠)、损毁、丢失、正常报废及变价处理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因已经丧失原有功能而正常淘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无修复价值)的,均按正常报废处理。需要对外转让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先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核销有关账目后,再进行转让或捐赠。因违反操作规范或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属于责任事故,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非正常损失赔偿责任:(一)因公造成:损坏并能修复的,当事人应承担15—30%的修理费用(包括材料费,下同);对损坏严重难以修复,需要报废的,当事人应赔偿净值的10—30%;对丢失的,应赔偿净值的20—35%。(二)非因公造成:当事人应承担全部修理费,不能修复的应赔偿净值的40—60%;丢失的,应赔偿净值的70—100%。 第三十五条 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已无法修复或已无修复及改造价值的,才能进行报废处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1.单价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同批次在1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含成套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单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以及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同批次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技术论证和专业人员鉴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以变价出售,以回收部分资金。小额报废资产对其残值作出合理的计算或评估,确定出售的基本价格后可直接出售;大批处理报废资产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出售,价高者得。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变化,做出价格和方式上的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所得,一律全额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变卖收入隐瞒、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耐用品、器具、批量材料等资产,实行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培中心招待所等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自有资金的资产购置、账卡、报废处置及折旧计提等工作,固定资产报废应经局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每一决算年度向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当年新增、报废及存量资产状况。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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