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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肇庆市慈善会
释义

肇庆市慈善会于2002年10月在市委、市府的领导和关心重视下成立起来的,是协助政府发挥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救济的有效补充。两年来,肇庆市慈善会致力于扶贫济困工作,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通过发挥社会力量解决困难群众实际问题,通过搭建爱心平台为孤儿提供资助,得到了社会的好评。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需要汇集社会力量才有成效。近年来,市内外不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家、港、澳、台知名人士、珠三角发达地区热心人士奉献爱心向肇庆慈善会捐款捐物,我们遵照这些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将款物直接转拨到受助地区和个人,并百分之百做到全部到位,使困难群众在最需要社会援手的时候,得到了雪中送炭般的资助,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在此,肇庆市慈善会向这些热心人士、善长仁翁致以崇高的敬意。

肇庆市慈善网在肇庆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通,相信一定能够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扶持,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肇庆市慈善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共襄善举的传统美德,发展我市慈善事业,特成立肇庆市慈善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的热心于慈善事业的机关团体和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友人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慈善团体。

第三条、本会受肇庆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并接受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扶贫济困,赈灾救助,为社会上最困难的人排扰解难。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

(2)接收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3)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的社会救助工作;

(4)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5)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凡热心于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重大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慈善服务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书画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海内外华侨、企业家、社会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期交纳会费和提供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入会或退会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能为:

(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本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休会期间职权,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其职能为: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审定财务预算决策;

(四)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增补更换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聘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荣誉会长、荣誉理事、顾问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可在市辖下各县(市)区设立分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广泛开展慈善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会费;

(五)孳息;

(六)其它合法收益。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条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参照其他同级市的做法,本会的活动费、业务费、办公费从总收入中支出,允许按10-15%提取,应缴税收不列入上述费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会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须经理事会通过,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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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