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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玉树地震救灾物资发放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玉树地震救灾物资管理,规范救灾物资的发放等具体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物资主要指: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后,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救灾物资;国内外社会各界组织、单位、个人通过民政部门无偿向灾区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政府统一组织的经常性捐赠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以上救灾物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收受、管理,由玉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分发。

第四条 救灾及捐赠物资由民政部门接收后,由玉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民需求,统一提出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分配时必须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五条 玉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设立临时救灾物资发放点,负责发放工作,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各发放点要建立抗震救灾物资接收和下发日报表和累计报表。

第六条 对发放的救灾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条 灾区乡镇政府或临时发放点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救灾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不得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不得平均发放,优亲厚友。救灾物资的发放坚决以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户、优抚对象、倒房户中的生活特别困难户为重点。

第九条 玉树州抗震指挥部专门组织民政局、乡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立抗震救灾物资发放监督小组监督抗震救灾物资发放。督查组采用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开展督查工作,切实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第十条 对抗震救灾物资的接收、分配、发放情况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十二条 玉树州抗震指挥部统一组织武警、公安等部门加强巡逻,实行24小时值勤,负责救灾物资发放点物资、押运和发放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物资;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或其他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领导人的个人行政责任外,要酌情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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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