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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以虚假借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为罪
释义

香港刑事罪行名称《以虚假借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Procurement of another person by false pretences,或称以虚假借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为罪,是香港法例之一,《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0条用以对付性罪犯猥亵作为,令其成之于法。此15个字的罪行,即是疑犯以说谎诈骗手法,引诱对方进行性行为,例如字母小姐案的罪犯钱志明,V太太案的被告陈俊图。前者自称电影老板,后者在情妇的私人派对中下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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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31:16